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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22965 | 发布时间: 2018/3/13 14:58: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面纳入政策性保障兜底范围,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一)严格把握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标准。要坚持“按户施保”基本要求,严格把握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低保对象认定基本条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低保;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对象要结合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认定,对于拥有私家轿车或营运汽车,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用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要综合评估家庭收入情况,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

(二)严格履行入户调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的农村低保申请必须100%入户调查审核,了解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未经入户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确定为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低保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必须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亲属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必须100%入户调查。

(三)严格实行民主评议。各乡镇要按照《姚安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审核建立完善公开透明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姚民发〔2018〕5号)文件做好入户调查工作。一要严格落实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制度。村居委会接到困难居民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入户调查结束后,村居委会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以低保标准和申请人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贫困原因为主要依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实行票决制,并做好评议记录(包括评议时间、参加人员、评议意见和结果等);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民主评议意见等。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居委会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报乡镇审核,村居委会不得拒绝受理和拒不上报群众的低保申请。二要全面加强乡镇复核和评议工作。乡镇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逐一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调查核实后,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召开由有关站所人员参加的评议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级民政部门人员参加评议,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包括评议时间、参加人员、评议意见和结果等)。经乡镇分管领导和民政所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民主评议要按照政策宣讲、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流程进行,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要重新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

(四)严格实行逢进必核。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必须授权通过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经核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重新审核。

(五)严格实行备案审查。严格按照《姚安县民政局关于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姚民发〔2014〕4号)要求加强内部监管,对有亲属享受低保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实行双备案管理,特别对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实行上备一级管理,防止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在编在岗民政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的亲属在本人工作行政区域内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及备案。

(六)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农村低保申请的审核结果及县级民政部门拟审批情况,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

(七)严格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农村低保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审批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制度,跟踪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定期开展复核工作,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1次,基本保障户(B类)每半年复核1次,一般保障户(C类)每季度复核1次。

二、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一)保障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调整双向畅通。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不得主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率,不得搞平衡“二选一”。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两项条件的要“双纳入”,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县民政局要根据州人民政府要求按照不低于当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按最高的A类计发低保金,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加大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正确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县民政局要按照农村低保覆盖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深入研究本县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贫困发生率、贫困程度等因素,维持农村低保覆盖面在一个合理区间,覆盖面过高要科学调整使之逐步趋于合理,覆盖面过低要通过调整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不得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视同于农村低保覆盖面或视同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的重合率,人为降低农村低保覆盖面或对象重合率。

(四)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信息比对。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每月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1次信息比对,县民政局、扶贫办等部门每半年至少比对交换1次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完成后,要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强化兜底保障措施。

(五)“脱贫不脱保”“救助渐退”做好稳定脱贫。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不能宣布脱贫,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可在3—6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继续享受低保(回报周期较长的产业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过“救助渐退”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内容,做好统筹安排,把握衔接要点,制定工作计划,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统筹。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在脱贫攻坚期内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本级投入只增不减。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扶贫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积极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存量资金,强化资金监管,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的宣传组织动员作用,主动到群众家中、田间地头进行农村低保制度、扶贫开发政策的宣传,主动帮助有困难的群众申请各类救助和帮扶。要大力宣传脱贫攻坚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困难群众,激发他们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