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姚安县鼓励投资新建酒店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鼓励投资新建酒店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36号)、《云南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三年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云办发〔2023〕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守护好云南旅游金字招牌的意见》(云政发〔2023〕21号)等文件精神,鉴于我县酒店业发展严重滞后,不能满足游客住宿需求的实际,为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和城市形象,推动姚安县旅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自2023年10月20日起投资新建,单间标准客房的净面积(不包括卫生间和门廊)不小于14平方米,且客房数达100间(含)以上的酒店项目。
第三条 符合本扶持政策的酒店,在姚安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按酒店主体地上永久性建筑(不含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在姚安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按酒店主体地上永久性建筑(不含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依法取得酒店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并开工之时兑现至补助总金额的50%;酒店主体完工通过规划核实(备案)后兑现至补助总金额的80%;酒店正式投入运营且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升规纳统后兑现至补助总金额的100%。补助资金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与投资方实行“双控”,确保专款用于酒店及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 凡符合本扶持政策的酒店扶持资金上限不超过600万元,扶持政策所涉及的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初预算。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项目投资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项目投资方须全额退还已兑现的补助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未动工建设的;
(二)未在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或超过2年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三)擅自变更酒店项目规划设计或降低设计等级标准的;
(四)改变项目土地用途的;
(五)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的。
第六条 对引进国内知名酒店品牌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扶持政策。引进或建设时另有其他优惠或奖补扶持政策约定的酒店,按引进或建设时约定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 本扶持政策申报方式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细化明确。本扶持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姚安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