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万亩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与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认真做好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群众生产、生活、利益关系,处理好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青苗占压、房屋拆迁补偿,公益公共设施损毁修复,林地、土地征用、占用等问题,确保各类水利项目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滇中引水工程姚安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和《楚雄至大理高速公路姚安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的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坚持统一征迁补偿标准,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规范化推进,严格化管理,快捷化运作,无障碍化施工,实现依法依规办事,阳光操作,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顾大局、促发展、创和谐的思想作风,以认真负责、敢于作为担当的精神态度,实施好本方案,确保全县水利建设工程顺利推进。
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姚安县万亩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和姚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姚安县万亩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和姚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姚安县小型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姚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局,办公地点分别设在栋川镇包粮屯田下社村民小组活动室和姚安县灌溉实验站,管理局下设办公室、财务科、工程管理科、质量安全监管科和综合协调科;管理局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在用地单位的配合下,具体负责协调乡镇的征地拆迁补偿、施工环境保障等相关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审计、公安、水务、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人社、信访、电力和通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工作,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共同做好姚安县万亩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和姚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保障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方法步骤
1.宣传动员。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发布有关公告,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召开项目涉及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征地拆迁补偿宣传动员大会,把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妥善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时予以解决,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进行。
2.界限划定。管理局、乡镇协调办、建设单位及被征地单位代表共同到现场,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用地界线负责放线、埋桩。沿线村组负责维护线桩。征地界经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后,并出具书面通知,管理局和乡镇协调办根据书面通知开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3.丈量测算。管理局人员和乡镇、村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对被征地块农作物登记造册,需拆迁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用红漆标注,清点并登记造册。房屋丈量人员进行房屋丈量、制作平面图、初步计算出应补偿金额。
4.农户确认。由管理局、镇、村、组、被征地户现场认定地类,指定征地界。管理局按照村民小组或分户进行丈量、计算所占面积,并制作征地平面图。同时,管理局、乡镇协调办、镇、村、组工作人员对红线内坟墓、果木树及构筑物进行清点、登记确认,管理局、乡镇协调办工作人员填写有关表格。
5.公示。上述征迁情况由管理局、乡镇协调办审核后,在所涉及村组公示7天,公示并核对无误后,由管理局、乡镇协调办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与房屋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需附有拆迁物照片。管理局、乡镇协调办根据所签协议填写汇总登记表、征地拆迁经费拨付审批表、补偿补助款领取册、征地拆迁数量及补偿一览表等有关表格。
6.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费用采取逐级审查、及时分类拨付的原则,其中:涉及直接补偿到农户的零星树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非住宅零星拆迁补偿费在协议签订完成并提供用地后一次性兑清;涉及直接补偿到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费原则上只兑付到村民小组,征地协议签订并经认可后一次性兑清;为确保拆迁群众安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涉及搬迁安置群众的拆迁补偿费,协议签订后兑现60%,原则上拆迁户按照要求拆迁到位并经管理局、乡镇协调办验收后兑付剩余的40%补偿费。
7.征收拆除。由管理局或乡镇协调办通知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及时自行铲除青苗、拆除建筑物,提供施工用地。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本着自行安置的原则选择安置点,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确实需要进行集中安置或异地安置的,由县、镇人民政府确定后,县、乡镇协调办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共同落实搬迁安置地点,解决好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的搬迁安置问题。
三、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标准
(一)无青苗的不予补偿,在同一块田内丈量青苗时,有两种以上套种作物的,只认定其中一种作物,只给予一种作物的青苗补偿。
(二)临时占用耕地涉及农作物占压补偿标准
1.小春作物:大蒜按6000元/亩;油菜、本地豌豆、蚕豆、小麦、大麦按900元/亩;甜脆豌豆按照采摘期和采摘程度1500元—2000元/亩;其它作物按400元/亩补偿。
2.大棚西瓜按2500元/亩补偿(指西瓜苗、西瓜秧)。
3.大春作物:水稻、水田包谷按1500元/亩,旱地包谷和各种豆类、杂粮作物按900元/亩补偿。
4.蔬菜按2000元/亩补偿(不分大春、小春、平田、旱地和蔬菜的品种类别,均按此标准补偿)。
5.桑园按规范移栽成活一年以内5000元/亩,一年以上两年以内10000元/亩,两年以上15000元/亩补偿。
6.花卉及中草药按当年种植的3000元/亩;种植一年以上的按照种植品种询价商定补偿标准(指种植在地里的苗木补偿,不含盆栽苗木,不含大棚等其他设施)。
7.烤烟按5000元/亩或5元/棵补偿,(指从移栽大田成活到烟叶采摘)。
8.食用山药按传统老式方法种植的12000元/亩,新式模具方法种植的8000元/亩补偿。
9.莲藕、茨菇等一年生长期作物按6000元/亩补偿。
10.食用百合按繁育籽种11000元/亩,成品30000元/亩补偿。
11.丰收瓜(洋瓜)按50元/棚(塘)补偿。
12.辣椒按4000元/亩补偿。
13.魔芋补偿标准:商品魔芋按10000元/亩补偿,二代魔芋种苗按15000元/亩补偿。
14.黑麦草按900元/亩补偿。
四、经济林果树补偿标准
1.核桃树按胸径测量计算补偿。胸径5公分以下(含5公分)每棵50元,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每棵200元,胸径10—15公分(含15公分)每棵400元,胸径15—20公分(含20公分)每棵800元,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每棵1000元,胸径30—35公分(含35公分)每棵1200元,胸径35公分以上的按多年平均产量产值的2倍给予补偿。
2.软籽石榴按每棵(纵)计算补偿。树苗移栽成活一年内每棵100元,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每棵150元,二年以上三年以内每棵220元,三年以上四年以内每棵260元,四年以上五年以内每棵320元,五年及其以上树龄每棵350元。工程施工结束后,重新移栽(不论栽新苗、老苗)每棵补偿重新移栽费80元。计量方法,按照实地施工损毁棵树清点。
3.核桃树苗(原生核桃秧苗)按每棵10元补偿。
4.软籽石榴苗(纤插成活苗)按每棵8元补偿。
5.葡萄树按每棵40元补偿(包括零星葡萄和大田葡萄园)。
6.零星果树按当年移栽成活每棵10元,成活一年以后未挂果的每棵20元,挂果的每棵50元补偿。
7.竹子按每棵0.8元—3.0元补偿(按照竹子的大小协商定价)。
8.桉树按每棵8元—50元补偿:按胸径5公分以上的每棵8元,10公分以上的每棵15元,20公分以上的每棵30元,30公分以上的每棵40元,40公分及其以上的每棵50元。
9.其它零星杂木树按每棵10元—500元补偿(按照树的品种和大小协商定价)。
10.本《实施方案》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经济作物,按实际情况询价商定给予补偿。
五、短期用地占地补偿标准
短期占用土地是指临时占压土地超过当地一年两季的作物生长周期(以每年大小春种植季节为分界)一季结束后,土地仍不能恢复交还农户耕种,超过作物青苗补偿一季以上的短期占地行为,按水田每年每亩3000元,旱地每年每亩2000元,其它地类每亩1000元补偿。
短期占用土地,以每年大小春种植节令为分界,占用超过青苗补偿一季的,按上述地类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进行补偿,超过一年(占用两季)的,按全年标准补偿,以此类推。
短期占用土地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四个种植季节),超过两年期限的,由施工单位按上述标准负责补偿。
六、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和丈量方法
(一)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1500元补偿。
2.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
3.土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600元补偿,(指大屋架一楼一底房屋)。
4.瓦顶畜厩(含石棉瓦顶)按每平方米400元补偿。
5.烤烟房按每平方米600元补偿,(新式烤房、老式烤房同价)。
6.铁大门按每平方米300元,木大门按每平方米150元补偿。
7.院墙、围墙:砖砌围墙按每立方米350元,土围墙(土基砌)围墙按每立方米250元补偿。
8.混凝土地板按每平方米80元补偿。
9.蓄水池按每立方米250元,蓄水窖按每立方米300元补偿。
10.有顶厕所按每平方米600元,普通砖砌厕所按每个400元,普通土砌厕所按每个100元补偿。
11.机电井按每眼3000元,石砌井深5米以上按每口3000元,土井深3米以上按每口1000元补偿。
12.坟墓。土坟按每冢3000元,砖砌坟按每冢5000元,石碑坟按每冢10000元,双碑坟按每冢12000元,三碑六柱坟按每冢15000元补偿。
13.钢架大棚按每平方米30元,竹木大棚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14.滴灌、喷灌设施按每亩2500元补偿(按实际损毁占地面积丈量计算)。
15.围栏。水泥桩铁丝网围栏每米50元,水泥桩、钢管桩板网围栏按每米60元补偿。
(二)地面建(构)筑物补偿的丈量方法
1.砖混、砖木、土木结构房屋。丈量房屋四周的出土石脚外边为限。
2.畜厩、烤烟房、简易房。丈量四周石脚以上外墙皮为限。
3.院墙、围墙,丈量院心地面垂直至墙顶(有瓦顶的量至瓦顶)高度,再加20公分为总高度,长度、宽度量至外墙皮为限,计算出立方体积。
4.混凝土(水泥)地板,按实际长、宽丈量,计算出平方面积。
5.钢大门、木大门。按照活动门页实际高度和宽度丈量后,高和宽各再加10公分,计算出平方面积。
6.蓄水池、蓄水窖。矩形蓄电池丈量水池内径的长和宽和高,圆形蓄电池丈量水池的内侧直径乘以常数,计算出蓄电池(窖)的最大容积立方米。
7.钢架大棚、竹木大棚。按各种大棚的单个丈量占地面积相加,计算出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8.厕所。有顶厕所丈量厕所的四周外墙皮,计算出平方米。砖砌无顶厕所和普通土墙厕所均按个数统计。
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涉及损毁的公益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的补偿规定
(一)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的土地补偿,永久占用土地、林地的征收,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办理,由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联系,按照政策、法规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共同协商办理相关手续。
(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涉及损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设施、公共设施,原则上不予补偿,施工中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施工结束后,由工程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修复、恢复措施,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相关部门的交通设施、通讯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的损毁,在动工施工前,由工程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对接,共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施工结束后,由工程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事先协商提出的解决方案,按质、按量恢复原状,经三方验收,达到验收标准。
八、土地和林地征用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涉及小范围的土地和林地征用参照《滇中引水工程姚安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九、实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姚安县万亩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和姚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方案执行。原《姚安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征收补偿办法》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情况由姚安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原《姚安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征收补偿办法》(姚政发〔201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