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县人民政府文件   > >  姚政发
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51069 | 发布时间: 2021/6/3 8:20: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姚安县实际,为规范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保障工程长期安全、有效、良性运行,促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革命性认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截至2019年12月底,姚安县已建成农村供水工程483处,其中农村集中供水工程460处(水库取水工程10处,山泉窖池工程376处,机井工程34处,窖池兼机井工程40处),受益于全县6镇3乡65个村(居)委会17.41万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5.6%,集中供水率达95.4%,水费收缴率达95%以上。已建成农村供水工程对保障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工程短板、运行管理缺失、行业监管不力等问题,特别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工情不够清、资料不够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尚未全面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还没有健全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偏低、水费收缴不规范,宣传引导不到位,农户参与意识不浓、节水意识淡薄、缴费意识不强,加之县级财政困难而无力进行补助。这些问题均反映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运行管理机制不活,监管机制缺位,最终导致已建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低下,管养经费不足,工程效益不能有效发挥。

制约姚安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主要矛盾是管养不到位,其根源在于运行管理经费缺乏。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有力的经济杠杆,制定合理水价制度和完善水费收缴机制,是解决农村供水工程管养问题的根本举措。为此,加快全县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保障工程安全、有效、良性运行,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深入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紧紧围绕省委打造“三张牌”、州委“1133”行动、县委“一城一廊四产业三基地”发展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供水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安全、有效、良性运行为目标,以水费收缴作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改革的“牛鼻子”,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着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理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合理水价形成、水费收缴管理、良性运行管养、县级财政补助激励、监督检查管理和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等机制,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定价收费且水费收取率明显提高,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得到有效落实,运行维护工作正常开展,工程效益长效发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运行,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高位推进的原则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工作由县级推进、乡(镇)级落实。乡(镇)级人民政府是农村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工作,积极协调水务、财政等部门,合力推进水费收缴和使用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全面推进的原则

农村水费收缴使用工作要紧扣当地乡(镇)情、水情和民情,结合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全面推行分级分类定价,采取多种形式计价收费方式,按照任务节点要求有序推进,实现所有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全覆盖。

(三)坚持建管并重、协调推进的原则

按照“建管一体化”要求,聚焦“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的总目标,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既加大投入,又强化监管,既明确目标,又解决路径,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创新运行管理模式,全面落实“三个责任”,健全完善“三项制度”,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四)坚持有偿使用、公平负担的原则

筑牢用水缴费意识,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水费;引导用水群众树立“水是商品、用水交费”意识,所有农村供水工程都要收水费,所有用水户都要缴水费。建立并落实财政资金激励补助机制,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虽然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了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程免费建设,但在供水使用过程中仍要遵循有偿使用和公平负担原则。

(五)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定价的原则

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取得合理收益。水费收缴要执行成本核算(测算)、分级分类定价、定价程序合规,实行计价收费,依据确定的分类定价收费,充分体现水费收缴的公平合理和保本运行要求。

(六)坚持节约用水、分类计价的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树牢“水是资源,必须节约”的理念,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珍惜和保护饮水资源,树立节约用水意识。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按方计量收费,不同用水量执行不同水价,对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以外超出一定量的用水,加收超定额水费。

(七)坚持集中收缴、公开透明的原则

农村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核算。农村供水除特殊情况实行固定收费外,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水费由供水单位集中收缴,收缴水费要有收据凭证,体现公开透明。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承包经营的承包合同与承包经费向村民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有条件的区域或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中,积极引导各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推广“智能水表”使用,推进水费收缴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四、改革目标、任务和范围

(一)总体目标

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州水务局统一部署要求,全面推进姚安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作,修订完善实施方案并统筹推进落实;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对水是商品的认知度;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运行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改善农村饮水安全条件,大力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不断完善农村供水设施建设和精准计量设备;落实供水成本核算、制定水价政策制度、严格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加强工程日常管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强化监督检查管理和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等工作,实现全县全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有偿服务、有偿用水,全面分级分类定价,合理计价收费,水费收缴率逐年明显提高,运行管理经费有保障,节水效率明显提升,工程达到良性运行,全方位提升全县农村饮水安全支撑保障能力。

(二)改革任务

2020年6月底前,已完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当年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初步拟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定价基本雏形。计划2021年7月底前,出台以县为单元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定价相关政策、水费收缴管理、水源和水质保护、工程维修管护、财政补助、监督检查管理和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制度,乡(镇)集镇供水工程全部实现分类定价收费,具体按照县发展改革局批复文件执行。2021年9月底前,出台以乡镇为单元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定价相关规定和水费收缴管理制度,制定以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定价相关规定,相应健全完善水费收缴管理制度,村组二级管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部实行分类定价收费,具体按照“一事一议”确定的水价标准执行,落实水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水源和水质保护、工程维修管护等水费收缴管理工作各项具体措施。2021年底前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分级分类定价收费,自来水普及率、集中供水率、水费收缴率均达到96%以上。

(三)改革范围

本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的范围是全县6镇3乡供水规模在20人(含)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管护权限分,主要包括乡镇(含集镇供水工程)、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三级管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分主要包括万人工程、千人工程和千人以下集中工程(含单村供水工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取水类型分主要包括国管水库、自管水库、山泉窖池、机井、窖池兼机井共5大类取水工程。供水规模在20人以下的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建自用自管。

五、改革重点

(一)提高群众对水是商品的认知度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水费收缴是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护责任的基础性保障,建立农村供水合理定价形成机制,健全完善农村用水缴费管理制度,是解决农村供水工程管养缺位的根本举措。在建立完善水费收缴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通过采取电视公益广告、墙体标语、微信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提高农村群众“水是商品、用水交费、节约用水”的意识,改变部分村民长期以来“不花钱用水、吃免费水”的想法、做法,提升群众对农村供水工程合理水价的接受程度。同时,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农村水费收缴管理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有偿供水、用水交费,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精准计量设备

水表是计量收费的基础,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实行按方计价收费。加强农村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推广实施“一户一表”,具备安装计量设施到户的地区,计量设施入户率达100%。新建、改扩建的供水工程应与户表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为农村供水计量收费奠定基础。县水务局要围绕农民富裕富足,坚决守住和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坚持问题导向、抓住薄弱环节,继续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巩固提升建设,千方百计争取项目资金,因地制宜建设水源工程,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适度遴选集镇供水规范化水厂,进一步夯实乡村振兴水利基础,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和安全保障度。同时,加快农村供水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倡使用卡式或智能水表,进一步降低运行成本,方便群众缴纳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多方位筹措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也要创新引入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快推进水表等计量设施的改造建设,开展户表安装工作时应选择性能可靠、管理方便、信息化水平高的设施和设备。

(三)加强调查核实和供水成本核算的动态管理

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料是制定农村水价的基础,供水成本核算是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农村水价制定程序的重要环节。目前,鉴于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完善,基本没有工程运行管理资料,无供水单位独立核算运行管理财务数据的实际,县水务局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各乡(镇)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台账清单制度,精准开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摸底调查工作,分管护权限、取水类型、供水规模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工程数量、分布和现行水价制度、供水成本、收缴方式和水费收缴率等情况,逐级逐件分类建立工程运行管理任务清单。同时,根据《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T/JSGS001—2020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各乡(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性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开展供水成本测算工作,认真审核乡(镇)供水成本测算结果,编制《姚安县农村供水价格改革典型性农村集中供水成本测算方案》作为本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级分类定价的重要依据。

此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后,各乡(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村供水工程调查核实工作,工程处数应以同一水源工程或同一取水构筑物、水处理设施、消毒设施,以及供水进户输配水管网形成完整的一套系统供水工程来统计,及时准确更新各类工程运行管理相关数据,健全完善工程运行管理台账清单,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县水务局备案。加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核算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精准开展供水成本核算工作,原则上以单一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逐一做好供水成本核算,也可以乡(镇)或村(居)委会为单元,分供水规模、取水类型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为下步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村集中供水分类定价提供科学依据。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供水成本核算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四)修订完善实施方案并统筹推进落实

加快推进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作。县水务局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各乡(镇)初步编制上报乡镇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定价方案,制定并修订完善《姚安县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指导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县发展改革局要按照定价程序和要求开展集镇供水工程定价工作,县水务局要根据乡(镇)供水成本测算审核结果,统一拟定《姚安县集镇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上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批。今后,乡(镇)含集镇供水工程水价变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或集镇供水管理机构直接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水价调整方案开展定价工作。各乡(镇)因地制宜抓紧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精准组织落实。

(五)制定农村水价政策制度

1.实行分级定价。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等文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分类定价,水价能覆盖工资薪酬、原水费、水资源税(费)、日常维修养护等水价构成中相关费用,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合理分类定价,适时调整水价,统筹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定价程序制定集镇供水工程水价,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批复执行。由县城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居民饮水的供水工程水价,统一纳入县供排水公司供水工程定价范围。

除集镇供水工程外,按管护权限由乡(镇)、村、组管理的其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以及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实行协商定价。自来水、再生水以外的水价执行协商定价。协商定价应考虑管护人员误工补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水价构成中相关费用,具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定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备案执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农村供水工程,经协商定价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执行。包括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在内的其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可采取“一件一策”方式定价,具体由供水方和用水方以协商方式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备案执行。今后,经批复、备案的各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各种用水价格需要变更调整水价的,按照定价权限和定价相关规定重新办理调价手续。

2.规范定价程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定价行为规则》(2017年第7号令)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集镇供水工程定价程序,完善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讨论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指导价行为。其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规定适当简化协商定价程序,具体按照《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相关村民议事规定执行,遵守村民议事规则,规范“一事一议”定价决策程序,实行“一事一议”定价决策审核制、“公示制”,及时更新定价公示内容、创新定价公示形式,提高定价透明度。涉及多个村(居)民小组的供水工程,各小组长在本小组“一事一议”的基础上由村(居)委会共同讨论决定;单个村(居)民小组的供水工程以村(居)民小组“一事一议”制度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采取“一件一策”方式协商定价的特殊供水工程,按照“一事一议”的村民议事规则定价,或按照承包、租赁和购买服务、投资入股的合同、协议规定的水价公开公示落实。县城供水管网延伸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供排水公司按照政府定价程序审批执行。自来水、再生水以外的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3.推行分类定价。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分类定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种用水价格。按照《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姚政通〔2020〕1号)规定管护权限范围推行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三级定价,也可以按照国管水库、自管水库、山泉窖池、机井、窖池兼机井五大类取水工程分类定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乡居民直接饮用、做饭、洗澡洗衣、冲厕等日常生活所需用水及散养牲畜等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用水,集镇消防用水、园林绿化、景观、环卫、公园等用水;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农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外的工业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其他用水,主要包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文体活动场馆及其它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公用事业用水,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农林渔种植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用水,交通运输、物流和电子商务、商业贸易、餐饮服务、旅社宾馆、旅游娱乐、酿酒、理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房地产、邮电通信等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是指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饮料生产、桑拿、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

4.因地制宜计价收费。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计价收费方式原则上实行按方收费。积极探索创新多种方式计价收费,鼓励、支持集镇供水工程,以及供水计量设备完善、供水规模大且利用率较高的地区或工程推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供水计量设备完善、供水规模利用率较高的地区或工程可采取单一水价;山区、高寒、偏远等地区的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可选择固定水价;同一区域、不同类型用水户或不同规模工程、同一工程可执行区域指导水价;因处于高海拔、气温低等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的工程,在确保工程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等经费和不增加用水户负担的情况下,可按人或户计价收费。各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宜计价收费方式,包括集镇供水工程在内的乡(镇)管理供水工程要推行按方收费;村组管理的各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具体采取“一事一议”区别确定计价收费方式;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工程严格执行按方计价收费。

5.健全定价长效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核算动态管理,强化集镇供水工程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稀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供水成本、工程管护水平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水价,合理制定各级各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各种用水价格逐步调整到位。此次集镇供水工程定价后适时调整水价,原则上3—5年调整1次。其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适时调整水价,原则上参照集镇供水工程水价调整周期执行。

6.合理确定水价。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按供水成本合理确定水价,原则上依据全县典型性农村集中供水成本测算结果合理调整定价,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确定后必须向社会公示。合理确定供水对象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趋于保本微利、逐步达到运行成本水平原则确定,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总体趋于运行成本水平,微高于居民用水价格的原则确定,特种用水价格按照趋于合理利润、逐步达到全成本水平的原则确定;差别制定管护权限工程水价,由县城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居民饮水的工程水价,根据县发展改革局发文批复的城市供排水价格标准执行,有条件的集镇供水工程可以实行城乡同一水价。乡(镇)管护的供水工程(含集镇供水工程)水价原则上不超过城市供排水价格(多级提水或高扬程工程除外),村(居)委会管理的工程水价原则上不高于集镇供水工程水价,村民小组管理的工程水价原则上不高于村级管理的工程水价;区别确定取水类型工程水价,自流工程水价原则上不高于提水工程水价,自管水库取水工程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国管水库取水工程水价,窖池兼机井取水工程水价原则上不高于机井取水工程水价,山泉窖池取水工程水价原则上不高于窖池兼机井取水工程水价。自来水、再生水以外的水价按照供、用水双方单位商定的价格执行。

统筹推进姚安县污水处理费收取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污水处理费按照《中共姚安县委、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姚发〔2020〕2号)等文件规定贯彻落实,已建成并开始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随水价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暂执行1.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殊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暂执行1.4元/立方米,征收范围为建成并开始运行污水处理厂的集镇用水户。水资源费征收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文件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19〕26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则上从地表水取水工程(含国管水库、山泉窖池工程)暂执行0.2元/立方米,从地下取水的机井工程水资源费暂执行0.4元/立方米,自管小(二)型水库、坝塘因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不征收水资源费。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用电按照姚安供电局相关规定执行。

(六)大力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

农村供水规划编制要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扩大县城供水管网辐射范围,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将县城周边村纳入到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按照“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管”要求,推进供水管网能大则大、能延则延、能连则连,完善农村供水体系,提升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水平,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按照“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水表安装、统一水费收缴、统一运行管护,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七)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贯彻执行《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姚政通〔2020〕1号)精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推进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着力落实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着力落实县水务局、乡(镇)水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着力落实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三级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的运行管理责任。加强乡(镇)、村、组三级农村安全供水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完善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三级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1.全面推进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改革。明确保护范围,明晰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将供水工程产权证、使用权证的申报颁发作为项目验收和移交管理的前提,未完成的工程原则暂缓验收。

2.加快推进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落实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农村供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城市供水管网延伸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供排水公司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统一投资、运营和管理;乡(镇)管护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投资(或委托企业)建设、运营管理,其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建成后移交受益村组运营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建自用自管。按照管护权限落实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三级管护职责,原则上,乡(镇)管护工程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成立农村供水管理公司或农村供水管理站作为乡(镇)级管护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集中企业化管理;加强村(居)委会农业农村供水收费管理,把村级供水管理员纳入农村公益事业岗位管理,统筹兼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将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作为村组管护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安全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并承担末级渠系农田灌溉工程管护、农业供用水调度管理和农业水费收缴等工作;村民小组以上管护工程的供水单位、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全面推进量化赋权,逐步实现农村供水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各乡(镇)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将工程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模式,可以依法依规将集镇供水工程或跨村连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工程维护和供水服务整体打包,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和投资入股等方式,确定、引进专业企业经营管理的供水单位,切实提高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水平,实现以水养水持续发展。严格执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在安排下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时,各乡(镇)、项目村组必须先召开群众代表大会收集群众意愿,先落实管理主体、水费收缴办法、水源取水和供水区域分布等相关机制后,再启动项目建设,以提高供水工程群众满意度。

3.全力推进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落实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主体,不断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全县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推行企业化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管护权限明确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三级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方式,相应组建完善三级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细化落实各级供水单位的工程运行管理责任,没有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村(居)委会,组建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明确管护人员及其职责,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制定工程运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供水单位负责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有效降低运行成本。供水单位应制定规模化供水工程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县水务局备案,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供水突发事件时,按规定及时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自觉接受各级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和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按整改通知要求落实整改问题措施,立账销号整改结果、效果。

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和投资入股等方式,确定、引进的专业化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依法依规或按合同约定,公开收缴水费,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由乡(镇)管护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含集镇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要真正落实企业化运行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精准制定和落实水源和水质保护管理、取水管理、制水管理、输配水网管理、供水管理、用水管理、财务管理、水费收缴管理、应急管理等运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推行制度化、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为村组级管护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法依规向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制定好《章程》,合理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健全成员入会、登记发证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农村供水工程管护责任,落实工程运行管护、水费收缴人员,健全完善管用的、实用的、有效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使用管理村规民约或组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水源和水质保护、工程维修养护、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村组公开公示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精准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措施,按照“一事一议”定价标准收缴水费,严格水费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加强资料累积和痕迹管理。

(八)加强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常态化管理

按照省、州、县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分级分类定价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的目标。规范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支管理,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按方收费,全面推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公示制度。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养护维修、水源地保护、管理人员补助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等运行管理费用,在正常支出后的水费结余仍属农村供水工程积累。建立合理调剂制度,实现年度、区域丰欠互补。原则上,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逐步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为水费收缴工作打好基础。对受益人口较多、供水效益较好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由供水单位投资,统一安装水表统一管理收费,供水单位投资从收取的水费中逐年扣除。水质检测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各级供水单位、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要结合实际,在充分调查摸底基础上,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执行水价标准、计价收费方式等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确保按时足额收缴水费。严格水费收支管理,依法依规合理、公正、公开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保障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各自权责。专业化供水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规范水费收缴管理和财务管理,按照合同规定自觉接受行业监管;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管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收缴,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在辖区内适时公布农村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情况,并报乡(镇)水务服务中心,自觉接受行业监管、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承包经营的,承包合同与承包经费要向村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由县城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居民饮水的工程,其水费收缴管理按县供排水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建立农村水费公示制度,纳入农民负担监管,提高水费收缴率和使用管理透明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抓实推进本辖区内农村水费收缴工作。各乡(镇)水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指导供水单位提高供水服务水平,加强用水收费的政策和法制宣讲,对供水单位、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的水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督促,不断提高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和水费使用效益,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时间节点,指导、监督各乡(镇)供水单位、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计划,逐村、逐一工程明确收缴时间表和路线图。

(九)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激励机制

农村供水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按照省州要求积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政策,建立和完善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激励机制,精准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经济欠发达的“特殊地区”,远距离输水、高扬程供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在水费收缴制度已建立和完善的基础上,探索多种形式财政补助机制给予适当补助,促进特殊地区农村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持特殊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对因执行水价低于运行成本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由县财政统筹调配予以补助,确保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正常有序运转。

从2021年起,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奖补结合”制度,健全完善财政奖补资金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长效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建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用。全面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评,避免出现统管落实不到位、水价政策不明确、水费收缴不到位的情况。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指导、县水务局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制定,每年年底对各级财政所有安排的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和水费收缴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财政补助资金继续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工程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对于不组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的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或不收水费的工程(除特殊地区的工程外),原则上不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和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规定在用电、税收等方面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给予优惠,降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成本。

(十)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和落实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长效机制

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农〔2019〕24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水农〔2020〕120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州水利(务)主管部门要求,除不含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和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的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外,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和县水务局负责监管的城市供水管网延伸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管理和落实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1.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每年县人民政府将派出由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督查组,或指定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含参建单位)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开展一次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采取暗访、检查、督查等方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水源、取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水厂、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情况,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严重程度按照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认定,经交换意见确定后形成编制监督检查报告,按照“一乡(镇)一单”“一项一单”等方式印发整改通知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供水工程问题整改通知要求,责成乡(镇)水务服务中心紧盯工程建设单位(含参建单位)、各级供水单位、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限期整改,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动态管理,对整改结果、效果进行销号。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据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加重一级责任追究。责任追究采取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单位和行政管理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按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四个等级进行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按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和对于通报问题拒不整改或一年连续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建议停职、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四个等级进行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要自觉接受水利部或授权流域管理机构、省水利厅和州水务局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推动落实问题整改,必要时实施责任追究。

深入推动全县水利行业强监管,做实做强农村饮水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畅通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渠道,提高农村饮水监管水平,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饮水问题,水利部开通了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省水利厅也在全省分级设立了农村饮水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姚安县已在县水务局设立了农村饮水监督电话(0878—6042055)和电子邮箱(yaslgy@126.com),并在部分省级主要媒体和厅级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监督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14:30—17:30),受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方面的投诉和举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2.有序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加大明察暗访抽查监督管理力度,有序推进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县水务局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牵头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明察暗访抽查工作,根据明察暗访抽查结果,并综合分析乡(镇)水务服务中心报送的信息数据,以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认定水费收缴问题,将视水费收缴问题严重程度,对相关乡(镇)、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按照责令整改、约谈和通报批评三种问责形式进行问责,以正式文件、工作简报等方式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乡(镇)或供水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按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一是存在以下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包括推进全县水费收缴工作未达到上级水利(务)部门的任务要求,2021年10月底未按要求全面制定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三级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县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已制定详细水价政策制度,乡镇可不制定),或农村供水工程未全面定价的;2021年12月底农村供水工程未全面定价收费,或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未达到96%的。二是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发现有乡(镇)或农村供水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价水费收缴工作任务;县水务局、乡(镇)水务服务中心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不力;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水费收缴等相关问题情形之一的。三是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约谈。发现水费收缴问题(25%(含)—35%(不含)的乡(镇)(与暗访抽查总数相比,下同),或25%(含)—35%(不含)的农村供水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滞后,经责令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整改到位或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因水费收缴不力导致农村供水出现问题,当年乡(镇)被责令整改次数达6次及以上)情形之一的,进行约谈。四是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发现35%及以上的村(居)委会,或35%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通报至乡(镇)水务服务中心,并抄送至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水务服务中心报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月调度情况进行复核,发现谎报数据等严重行为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严重滞后,经约谈超过1个月仍未整改到位或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的。发现40%及以上的村(居)委会,或40%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或在当年被约谈3次及以上的,通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发现45%及以上的村(居)委会,或45%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应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或在当年被约谈4次及以上的,通报至县人民政府或县委主要领导。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情况纳入水利相关工作考核范围,并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对工作推进缓慢的乡(镇),将消减或取消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指导意见,完善水价配套措施,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为扎实加快推进全县农村饮水安全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姚安县农村饮水安全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 长:徐 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文龙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 浤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刘 赋  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王建华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骆 宁  县财政局局长

    周银兵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忠林  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局长

    吴子萍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梁朝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 顺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孙光勇  县审计局局长

    张家云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绍祥  县林草局局长

    黄震宇  县扶贫办主任

    周忠华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丁建红  县水务局副局长

    刘建明  姚安供电局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刘 海  栋川镇人民政府镇长

    蒋 龙  光禄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永超  前场镇人民政府镇长

    周吉才  弥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钟欣妤  太平镇人民政府镇长

    龚化金  官屯镇人民政府镇长

    周学秀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申光著  适中乡人民政府乡长

    代金红  左门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刘赋同志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作决策部署;探讨创新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机制体制,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及建议;全面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作;研究审议工作中的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进展、进度及成效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和指导。

2.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建设性指导意见及建议,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筹备和文件印发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梳理汇总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跟踪督促指导工作进展情况及问效问责,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姚安县农村饮水安全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全力,共同参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贯彻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有关政策和要求,参照县级工作机制,及时成立本级工作专班,落实专人负责,上报县农村饮水安全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负责制定工作具体实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善水价配套措施,规范水费收缴管理,组织落实乡镇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具体工作,确保村组供水工程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负责宣传和发动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水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监督乡镇、村、小组三级成立相应的供水管理机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及时协调解决水费收缴遇到的问题;负责逐个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和水费收缴制度,引导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台账;按要求报送本乡镇工作进度、工作动态信息及情况汇报等阶段性材料。

县水务局主要职责:落实省、州、县各级各部门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政策和要求,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指导开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核算(测算)工作,配合开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登记颁证、农村供水定价、水价调整有关工作;牵头制定财政资金奖补与激励机制,协调落实县级财政补助经费;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管理和组建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等工作;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工程建设和工程运行管理问题整改措施,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各乡(镇)上报的水费收缴月报,并于每月月底将水费收缴情况报送县领导小组和州水务局。

县发展改革局主要职责: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的定价权限,负责做好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定价工作,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政策制度,开展农村供水成本监审和水价制定等工作;编制全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积极向州级对口部门争取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资金支持;按职能职责督促指导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用水计划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制定财政资金奖补与激励机制,落实县级财政补助经费;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和指导县水务部门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协作县级相关部门向州级对口部门争取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资金支持,积极筹措财政资金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项目建设、维修养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负责集镇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助乡(镇)积极争取集镇供水工程项目资金;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负责牵头深入推进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全面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资产和水费使用等财务管理;指导组建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工作,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的使用管理;积极向州级对口部门争取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资金支持;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主要职责:负责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及保护区建设、管理、维护的监督,做好水源地的划定和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职责: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加强水质监测,强化饮用水卫生管理,做好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

县审计局主要职责: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水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管工作;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负责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的审核、办理,以及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用水定额管理、计量设施(设备)检测管理等工作;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用地的规划、审批、产权登记颁发证书等工作;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

县扶贫办主要职责:负责扶贫领域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积极向州级对口部门争取农村饮水安全保障项目资金支持;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学校饮用水保障工作;做好学生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

县林草局主要职责:负责水源地的林地、草地等生态保护工作;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

姚安供电局主要职责:负责有关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安全保障工作,提供可靠电源,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三)建立工作机制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实行“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县负总责、乡(镇)落实、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建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工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对接、信息报送、落实推进等工作,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全力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合力,全面加快推进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管,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简化供水办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及时解决群众饮水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指导、支持、督促各乡(镇)做好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配套措施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建立工作进展月报制度。从2021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进展情况,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按月开展调度,各乡(镇)、村(居)委会要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按照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完成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改革任务。三是建立工作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乡镇负责人,以及指导、监管和督导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批评、约谈、通报,并建议县纪委县监委启动问责程序。对工作落实缓慢,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四是建立农村水费收缴推进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水费收缴是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当前重大民生实事,应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县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将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制定下一年度县级财政补助额度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具有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的水情教育,引导农户提高节约用水和水是资源、水是商品、用水缴费的意识,提升群众对农村供水工程合理水价的接受程度,改变部分村民长期以来吃水不花钱的传统理念,逐步形成用水户自觉缴纳水费、参与水费管理监督的良性循环机制,为做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2姚安县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

   3.姚安县加快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工程调查核实统计表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解读《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