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投资政策
1、企业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后,第3-7年缴纳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头3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3、企业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4、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在该成果股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并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政府资助的项目,头3年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3年享有不低于40%的成果收益权。成果转让后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受益。其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入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5、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的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高新技术成果折价最高可占注册资金总额的35%;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其比例可适当放宽。
6、企业(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土地,优先安 排审批,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减半收取。
7、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凡申报文件有效、齐备,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限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一、城建规划部门10个工作日完成发证工作。
二、土地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发证工作。
三、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领证等相关手续。
8、省财政一次性安排5000万元,设立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
9、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许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购置试制用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为提高技术水平,企业对原设备可在综合折旧的基础上提高1-2个百分点。
10、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对参与国有企业收购、兼并进行资产重组的,视其效益和带动作用,可以减缓其产权收购费,可按有关规定实行股份合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