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政务公开   > >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
姚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随机检查工作规定
来源: 姚安县公安局 | 访问量:6064 | 发布时间: 2017/4/17 9:2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公安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全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行政管理随机检查,是指县局各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权时,随机对场所、单位进行例行检查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县局执法部门及民警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开展行政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开展公安行政管理随机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的依据、重点、频率和结果运用

第五条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四)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七)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

(八)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对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个月至少抽查1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的抽查结果,要通报抽查对象所在地工商部门和文化执法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坚决维护治安管理秩序。

第六条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二)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三)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四)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五)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六)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七)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八)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应当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比例。

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保安服务业的抽查结果,要通报抽查对象所在地工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坚决维护治安管理秩序。

第七条 根据《枪支管理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枪弹库室值守情况;

(二)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

(三)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对辖区内的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和配置使用单位,每个季度至少检查1次,严格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屡改屡犯的,要提请发证公安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在随机抽查中,发现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四)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五)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对辖区内的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每个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辖区内的所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爆破作业单位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在随机抽查中,发现爆破作业单位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对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同时可以根据季节和阶段性火灾形势的需要组织抽查。对于投诉举报多、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发生火灾事故等情况的社会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的力度。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措施,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条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对网吧等经营性上网场所的网络安全审核、监管等职能。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

(四)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息。

对辖区内所有网吧等经营性上网场所每个月抽查3次,每次不低于5%。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网吧,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要根据随机抽查情况动态维护属地网吧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分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自然人信用记录和网络信用档案。要将违法违规网吧及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公开曝光。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网吧及其相关信用情况。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县局有业务指导职能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统一建立全县范围内的被检查对象库、检查人员库以及确定随机抽查的方式和频率。

第十二条 依法具有公安行政检查权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县局有业务指导职能的部门统一建立的被检查对象库、检查人员库中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按照县局确定的随机检查的方式和频率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随机检查的结果由县局有业务指导职能的部门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每年公布检查情况不得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警种要积极会同新闻宣传等部门,着力强化舆论宣传,讲清楚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讲清楚推广随机抽查对优化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努力争取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监管工作的支持。

第十五条 各有业务指导职能的部门要围绕随机抽查机制的建立,强化民警执法培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其开展随机抽查的自觉性,不断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警种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有业务指导职能的部门每季度要向县局法制大队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报送情况纳入县局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纪检督察部门要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督察范围,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