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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来源: 姚安县财政局 | 访问量:10607 | 发布时间: 2017/1/17 8:57:09

姚安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15号

 

《姚安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5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姚安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 号文件)、《云南省非税收入条例》《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专项收入。专项收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或收取的专项财政资金。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罚没收入。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收取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形成的财政资金。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通过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山、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等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财政资金。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除外)、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为全县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禁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缴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的缴款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下列单位为执收单位:
(一)行政机关;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事业单位;
(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并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收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
第七条 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依法当场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当场征收的,执收单位、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所收取的款项全额缴入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执收单位在 每年年初应向县财 政部门编报非 税收入预算,年内有增减变动的应如实申报,不如实申报、隐瞒非税收入的,一经查出,收入一律全部收缴财政,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等方式处置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综合各征收部门历年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及政策调整变化因素,剔出一次性收入减收因素外,按原则上不低于上年一年度实际征收数下达征收任务。执收单位超额完成任务的,超收部分适当提高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分享比例;未完成征收任务的,扣减或取消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分享部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权出让(出租或承包),必须实行公开招租,每次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本届政府任期。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采取网络、手机等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缴款时生成的相关电子凭据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章 资金与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实行统筹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统筹,是指对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按规定扣除成本后,由政府按一定的比例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统筹管理。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非税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不实行统筹。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年度经费保障、部门预算和收入情况,确定合理的统筹比例。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以及执收单位按统筹比例分享的非税收入,年初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按统筹比例安排单位的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未规定专项用途的,主要用于弥补正常办公经费不足,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和奖金。
第十九条 成本核定。非税收入成本由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按以下项目计算核定,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一)取得非税收入的工本费、代收代扣手续费;
(二)取得非税收入发生的税收和相关交费;
(三)取得事业经营收入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
(四)取得教育培训类收入发生的考试考务费、教师酬金、资料费、学员住宿费等;
(五)县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成本申报。各执收单位于每年 7 月份和 12 月份申报上半年和下半年成本费用,并在当年 12 月份申报成本时清算执收单位分享的非税收入,除当年  12 月份收缴的非税收入可在下年度 7 月份清算外,不再追溯以前年度和月份。各单位申报的非税收入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核拨。
第二十一条 统筹减免。执收单位为取得非税收入,发生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费用,由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统筹审批给予减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证及收缴等情况实施稽查制度。被查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 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县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州对非税收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姚安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姚政通〔2009〕55 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