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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财政局 | 访问量:7009 | 发布时间: 2017/12/13 9:35:23

云财农改〔2016〕40号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遵循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规范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规程,现将《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规程(试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规划、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验收、信息宣传、绩效考评及监督检查等,均属农村综合改革管理行为。
第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村民自主。始终坚持议字当先,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运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广泛调动农村参与的积极性。
(二)坚持以县为主,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中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
(三)坚持规划引领,突出重点。立足当地实际、整体谋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编制建设和发展规划。
(四)坚持多元投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的引领和撬动作用,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统筹相关涉农项目及资金,形成合力,协调推进。
(五)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新模式。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对农村综合改革的部署与安排,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相关体制机制创新;统筹分配和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提出绩效目标,开展专项核查和重点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宣传、培训、督查和信息建设工作;参与农业农村发展重大政策研究,配合健全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
第六条  州(市)财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指导本地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协调推进其他相关农村改革;拟订本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制度办法;组织项目评估论证、项目审核、项目申报及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总结本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上报。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本区域农村综合改革规划和方案;负责试点项目立项前的调查准备、建立项目库、确定推荐项目和组织评估论证;组织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检查验收;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及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好的经验与做法进行总结上报。
第八条  乡(镇)负责向村民和社会宣传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政策;负责试点项目立项前的调查准备、组织村民议事、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和检查验收;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及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好的经验与做法进行总结上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以县为主,实行分级管理。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州(市)备案的管理制度。
(二)按竞争法分配的项目实行乡镇申请、县级申报、州(市)初审、省级复审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议事程序,组织村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本村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及表决,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二)按竞争法分配的项目应当在州(市)项目批复后将相关信息公开、公示,尊重村民知情权、参与权。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综合改革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农村综合改革的三年规划,包括: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普惠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村级“四位一体”建设、建制镇示范试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试点项目。科学建立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库,年度实施项目一律在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储备工作须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总体规划要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要建立项目实施保障机制,要细化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规模,做好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分析。
第十四条  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终止的,须按各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和程序,组织对批复的项目进行招标,按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充分发挥村民主体地位,鼓励村民参与自建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实施具体参照各项目管理办法遵照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及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十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坚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需筹资、筹劳的,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20号)执行,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力限额的原则。县(市、区)、乡(镇)财政要加强对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考核进度的要求和相应工程进度,依照报账制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下拨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县(市、区)不得滞留、缓拨或停拨。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普惠制项目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美丽宜居乡村省级重点建设村、村级“四位一体”建设、建制镇示范试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试点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或乡镇报账制,实行乡镇报账制的资金拨付必须报县级综改部门审核后,由乡镇拨付。
第二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或补贴、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具体参照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遵照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绩效管理。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州(市)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凭据的合规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对绩效自评、资金拨付凭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5〕427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6〕5号),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绩效目标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确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审核州(市)财政部门报送的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绩效目标;对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备案;指导、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根据上报的绩效评价材料,采取省级财政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州(市)区域内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会同县(市、区)和项目单位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县(市、区)报送的绩效目标并形成总结上报省财政厅。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和报送项目绩效目标,落实绩效目标;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对上一年度实施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州(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机制创新、农村综合改革领域新拓展、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三大主体工作,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拓展信息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信息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信息宣传的重点,要突出对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推进农村改革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重要动态;农村综合改革重要举措和实施效果;农村综合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例、值得推广的制度办法、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深入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信息公开公示牌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着“实用、节约、醒目”的原则,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合理设置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信息公开公示牌。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信息宣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操作规程》、《云南省财政厅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考评办法》要求,各州(市)上报信息一律通过“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信息网”进行网络上报。省财政厅将以州(市)为单位对信息宣传工作进行考核,给予先进单位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实际,从政策依据、流程控制、关键环节、风险识别与控制和责任岗位等方面,制定内部操作规程,对各类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处理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试点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地点、任务、投资、资金使用等重要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实施的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扣减该县试点资金。对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依照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