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姚太罚〔2025〕1号 |
周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周某某 |
2025年2月12日,姚安县太平镇老街村委会周某某在南永公路(下盐井段)东侧山林中开挖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长180米,平均宽度1.5米,面积为270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期限于2025年5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2.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计3240.00元。 |
缴纳罚(没)款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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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太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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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姚太罚〔2025〕2号 |
李某某非法开垦林地案 |
李某某 |
2025年2月27日,姚安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李某某在太平镇太平村委会阿卜拉村洗澡箐山上,非法开垦林地长32米,平均宽度2米,面积为64平方米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期限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2. 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计384.00元。 |
缴纳罚(没)款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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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太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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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