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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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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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多宝鱼 | GZJ24530000710380077 | 2024.10.22 | 恩诺沙星,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426.1 |
名称:姚安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荷城福苑18栋 |
名称:/ 住所:/ |
抽检监测(中央转移) 2024年总局抽检计划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在购进农产品时质量把关不严,未按规定索要当批次食品检验合格证明。 |
名称:姚安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荷城福苑18栋 |
任务领取时间:2024-11-20 启动时间:2024-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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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2024-11-26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02-08 结案时间: 2025-02-17 处置单位: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姚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3.6元; 2、并处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373.6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