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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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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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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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鲤鱼 | XBJ24532325721230187 | 2024/8/7 | 地西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87ug/kg |
名称:姚安县小李鲜鱼活鸡经营部 地址:姚安县前场镇新街村委会新街农贸市场 |
名称:/ 住所:/ |
2024年县级专项 | 过程控制不严,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购进查验及索证义务 |
名称:姚安县小李鲜鱼活鸡经营部 地址:姚安县前场镇新街村委会新街农贸市场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9-09 启动时间:2024-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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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2024-09-11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10-31 结案时间: 2024-10-31 处置单位: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姚处罚〔2024〕129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2、 处以罚款300.00元。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罚款3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