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规定,现将穆林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穆林,男,四川环鼎扬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8月14日06:00左右,穆林在姚安县弥兴镇万家3号支洞,开展开挖作业时,被隧洞上方掉下的石头砸中,造成穆林左脚受伤。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腓骨小头骨折;2.左下肢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杨兴奎,男,云南冠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9月24日07:00左右,杨兴奎在姚安县官屯镇连厂隧洞,开展打钻工作时,被隧洞上方掉下的石头砸中,造成杨兴奎左颈、左肩受伤。经姚安县中医医院诊断为:1.左锁骨骨折;2.左侧颈部挫伤;3.左肩部擦伤;4.脑震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胡新顺,男,云南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8月13日10:50左右,胡新顺在姚安县栋川镇国际花卉农特产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工地,开展幕墙安装工作时,从辅助操作脚手架上跌落,造成胡新顺全身多处受伤。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创伤性液气胸;2.肺挫伤;3.左侧多根肋骨骨折;4.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5.L1-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四、何志新,男,姚安县大成中学职工。2024年9月30日16:50左右,何志新从学校下班回家,骑摩托车途经姚安县栋川镇南正街与环城南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了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何志新右膝、左小腿受伤。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右膝关节创伤性积血;3.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前交叉韧带损伤;4.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5.左小腿挫伤;6.低钾血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五、起洪明,男,姚安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0月4日09:20左右,起洪明在姚安县栋川镇国际花卉农特产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工地,开展现场查看混凝土质量工作时,脚踩到了散落在地上的石子后摔倒,造成起洪明左脚受伤。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足第4、5跖骨基底骨折;2.左足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公示期从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1日止,如对以上同志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或举报,请在公示期间内向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邮编:675300,联系电话:0878-6015016。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