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政务公开   > >  公示公告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误食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的预警通告
来源: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1467 | 发布时间: 2024/10/17 17:15:12

进入秋冬季节,为严防误食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草乌、附子、附片、川乌、雪上一支蒿等均为乌头类毒性中药材,含有乌头类生物碱,对心脏毒性大,不慎误服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成人口服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2毫克至4毫克即可导致死亡,毒性是砒霜的百倍,普通的炖煮、浸泡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中毒症状:一般在食用后0.5至2个小时期间出现,中毒症状有口、唇、舌发麻,全身发麻,胃内强烈烧灼感,逐渐出现瘫痪,颜面及四肢痉挛,言语困难,视力、听力下降等,严重者可因心律失常和呼吸抑制而死亡。

二、生草乌、生附子等28味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严格的使用范围和剂量规定,不能把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作为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若确需使用,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家中存放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时,要特别做好标签标识,并单独妥善存放,防止误用误食。

三、严禁家庭煮食或邀约他人食用自行配制或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药酒及其他食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面向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危害性,着力提高群众食品安全素养,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排查整治农(集)贸市场交易、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等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严禁农(集)贸市场售卖、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出售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提醒广大群众:作为自己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到不邀约、不参与、不加工含有乌头、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和泡酒。不可听信中药偏方和民间谣传,不擅自采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以及自己不熟悉的植物,谨防中毒事件发生。酒浸或用酒冲服此类中药材可增强其毒性,不饮用草乌、附子药酒或原料不明的药酒和泡酒,不喝无标识或标识不明的泡酒。一旦误食出现口、唇、舌发麻,脸部、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恶心、发慌等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多喝水的方法进行催吐,并及时前往医院救治,以免贻误病情。建议携带剩余药材,便于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采取针对性的救治措施。


附件:姚安县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中毒告知书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

姚安县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中毒告知书


广大群众、农贸市场开办方、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药品经营单位: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含有毒成分,若药量稍不当或误服,即可引致中毒,甚至死亡。为防范食用草乌、附子中毒事件发生,特作如下告知:   

一、严禁城乡集贸市场、中草药店、中药材经营店销售生草乌、生附子等国家规定的28味毒性中药材。   

二、严禁餐饮经营单位和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村委会(社区)等集体食堂和会议用餐、农村集体聚餐烹调加工食品时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为原料的食品;严禁聚众食用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药物原料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四、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毒性中药材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若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拨打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