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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400017)
来源: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 访问量:159 | 发布时间: 2024/10/15 14:30:46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5510号,权利人:靳彩华,坐落:栋川镇清河社区梓一组。

2. 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4555号,权利人:徐洪元,坐落:栋川镇蜻蛉社区方家屯二组。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公告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