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5510号,权利人:靳彩华,坐落:栋川镇清河社区梓一组。
2. 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4555号,权利人:徐洪元,坐落:栋川镇蜻蛉社区方家屯二组。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公告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