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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来源: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2255 | 发布时间: 2024/9/24 16:20:02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监楚姚罚告〔2024〕78号(其余详见附件)

姚安县太禾荞粉厂等18家企业(其余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 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2020年至2023年连续四年(其余详见附件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映刚     联系电话:0878-5711985

联系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德丰路

 

附件: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