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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川镇人民政府关于预防草乌、附子(片)及白酒中毒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来源: 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2283 | 发布时间: 2024/9/18 14:52:24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进入秋冬时节,部分群众误认为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有“进补”功效,存在较高风险隐患。天气转凉,农村自办宴席增多,散装白酒、自制泡酒及误饮醇基燃料中毒等事件风险增大。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栋川镇人民政府现就预防草乌、附子(片)及白酒中毒发布预警公告如下:

一、预防草乌、附子(片)中毒注意事项:

1.草乌、附子(片)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草乌、附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若确需使用草乌、附子(片),应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

2.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邀约、不参与、不擅自加工含有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和泡酒,严防中毒危及生命安全。

4.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5.各村(居)委会、站所、企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微信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6.误食以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妥善保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预防散装白酒、自制泡酒及误饮醇基燃料中毒注意事项:

1.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白酒,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酒品,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并索取票据。

2.不要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的散装白酒。不要盲目自制、饮用药酒,不泡制、不饮用非食用物质泡酒,不喝无标签标识、浸泡药材成分不清等来历不明的药酒。家庭自酿白酒严禁对外出售。

3.白酒生产经营者要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遵守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

4.白酒生产经营者严禁购买、贮存和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其工业甲醇毒性较强,误饮后,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损坏大。使用醇基燃料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使用环节管理,严禁随意存放,并进行明显标识,指定专人管理,专间存放,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严防误将醇基燃料当白酒饮用。

5.严格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严禁在集体聚餐中提供家庭自酿酒或散装储藏酒。

6.各种外用药酒要妥善保管、标明用途,避免误饮可能含有危害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外用药酒。

7.积极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风气。饮酒后如果出现呕吐、头晕、嘴巴或身体发麻等症状要及时就医治疗。来不及就医的,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等方式,尽快排除体内尚未被吸收的毒素后及时就医,同时要保留好样品或呕吐物供专业人员救治参考。



栋川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