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姚安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要求,我局编制了县本级林草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公布。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
【000164209005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000164209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5】。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501】。
(四)设定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2.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实施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2.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的规定。
3.依据《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
(六)监管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七)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未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减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产地检疫申请表。
2.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3.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3.送达。
4.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产地检疫合格证。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个月。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依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林护通字〔1998〕43号)规定,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林草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十五、备注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
(县级权限)【000164209004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000164209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00016420900401】。
(四)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五)实施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3.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的规定。
4.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的规定。
5.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的规定。
6.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的规定。
7.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的规定。
8.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八条的规定。
9.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九条的规定。
10.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条的规定。
11.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监管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七)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2.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3.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实施行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实施行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果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4.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5.《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签证依据。
(1)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3)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4)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减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林草植物检疫报检单。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传染疫情的除外。从国外进口的应实施行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原检疫证(正本)原件,可能传染疫情的除外。
3.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7.《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签证依据。根据核查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4.决定。
5.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依法进行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不得多于双倍的单程运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办生字〔2018〕165号)附件三第四条“有效期限”规定,填写时间不得多于双倍的单程运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的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林草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十五、备注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000164212007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000164212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7】。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701】。
(四)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五)实施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2)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七条的规定。
(3)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三部分的规定。
(六)监管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七)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在两年以内。
2.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取得草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对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人达成补偿协议。
4.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5.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6.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
7.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8.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3.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4.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5.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规定的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以及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规定,结合云南草原管理实际,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
(4)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是。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减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4.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2.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3.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四部分规定,申请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和项目批准文件。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更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当地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及时报送负责审核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根据需要情况开展。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草原植被恢复费。
2.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中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规定,具体如下:
(1)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地带灌木草丛类、山地灌木草丛类、山地稀树灌木草丛类、丘陵山谷地带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
(2)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500元。
(3)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1)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中有关规定,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2)依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中有关规定,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中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规定,具体如下:
(1)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地带灌木草丛类、山地灌木草丛类、山地稀树灌木草丛类、丘陵山谷地带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
(2)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500元。
(3)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扩大征占用草原面积的,应依照规定权限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减少征占用草原面积或者变更征占用位置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林草局、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000164212008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000164212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8】。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200801】。
(四)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五)实施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八条的规定。
(六)监管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3.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的第三部分的规定。
(七)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修建的范围属于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范围。
3.取得草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对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人达成补偿协议。
4.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
5.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6.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前款规定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具体如下: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2.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规定,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3.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规定的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以及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的规定,结合云南草原管理实际,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
(4)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是。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减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规定,征占用草原应取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第四部分规定,申请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根据需要情况开展。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批准的面积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扩大征占用草原面积的,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减少征占用草原面积或者变更征占用位置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林草局、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
【000164214003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000164214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4003】。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400301】。
(四)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五)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六)监管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七)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
2.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通过专家技术论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2.依据《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依据《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
(2)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
(3)资金没有保障的。
(4)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减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4.治理申请表。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2.依据《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要专家评审、需要现场勘验、需要向社会公示)。
4.决定。
5.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依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时间。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
【000164216002】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000164216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6002】。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县级权限)【00016421600201】。
(四)设定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实施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六)监管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七)实施机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业主身份合法,项目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
2.项目选址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3.项目性质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要求,项目选址方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4.所提供的图纸符合要求、资料齐全。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
2.《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无。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项目的申请文件。
2.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文本及批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
3.拟建项目选址方案(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4.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提供图件符合规范要求,准确反映拟建项目选址方案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关系。阐明项目用地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申报项目选址方案的技术指标)。
5.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及施工期、运营期的保护措施。
6.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
7.项目用地红线图。
8.项目用地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其他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关系。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无。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建设活动还须由州(市)林草部门核准)。
4.决定。
5.送达。
6.公开。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二)审批结果名称:达到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关于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下发《××××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同新办。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林草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十五、备注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000164218005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64218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01】。
(四)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六)监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七)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猎捕目的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开展猎捕的技术成熟、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猎捕。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减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管。建立野生动植物案件督办制度和约谈制度,对野生动植物重大案件和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舆情进行重点督办。
2.针对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联合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加强对电商平台监管,及时删除非法交易信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4.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6.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8.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2.猎捕目的说明材料。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4.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无。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决定。
5.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具体如下: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批文为准。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以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00016421800502】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64218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02】。
(四)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六)监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七)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猎捕目的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开展猎捕的技术成熟、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猎捕。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减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管。建立野生动植物案件督办制度和约谈制度,对野生动植物重大案件和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舆情进行重点督办。
2.针对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联合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加强对电商平台监管,及时删除非法交易信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4.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6.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8.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备注:请注明申请变更事项)。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无。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决定。
5.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批文为准。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以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审批(县级权限)
【00016421800503】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000164218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1800503】。
(四)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六)监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七)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猎捕目的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开展猎捕的技术成熟、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猎捕。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减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管。建立野生动植物案件督办制度和约谈制度,对野生动植物重大案件和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舆情进行重点督办。
2.针对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联合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加强对电商平台监管,及时删除非法交易信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4.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6.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8.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备注:请注明申请延续期限)。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无。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决定。
5.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批文为准。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以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000164226004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000164226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6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600401】。
(四)设定依据
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实施依据
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监管依据
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七)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草原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含三级)。
2.有专人监管活动现场。
3.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4.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减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书面申请书。
2.《草原防火期内进入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申请表》。
3.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实弹演习、爆破工作方案。
5.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工作方案。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无。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以审批确定的范围为准。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否。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林草局、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000164228003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000164228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8003】。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新办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800301】。
(四)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五)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六)监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七)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双方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3.公益林流转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4.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无。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减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报告。
2.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3.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项目方案。
4.申请人为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无。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十五、备注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00016422800302】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000164228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8003】。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变更审批(县级权限)【00016422800302】。
(四)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五)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六)监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七)实施机关:县级林草部门。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双方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3.公益林流转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4.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无。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减时限。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报告。
2.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3.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项目方案。
4.申请人为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无。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县。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否。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十五、备注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