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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举行《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听证会听证结果公告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10455 | 发布时间: 2023/1/4 10:38:14

(第3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听证结果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请与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联系。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2年12月28日(星期三)15:30—17:30,听证会在姚安县农业农村局5楼视频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钱晓东主持,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梁朝军、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李永金站长担任听证发言人。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40人,实到会40人、其中:听证人4人、听证监察人2人、记录人4人、听证代表30人,在听证代表中有1位人大代表、1位政协委员、1名法律专家、4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23位专业技术人员。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监察人、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听证人就听证事项内容、有关背景作说明。

(三)30名听证代表中5名听证代表按顺序每人作了4—5分钟发言,8名听证代表书面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人根据主持人要求,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建议等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四)听证监察人发表监察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让个别听证参加人补充发言,并就全体听证参加人的观点和意见做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六)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二、听证代表对《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梳理,本次听证会8名听证代表共提出18条建议意见,经整理,主要涉及以下建议:

(一)一般情况下建立农业设施不得占用林地,依据如下:一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规定“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二是根据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文件列出的“建设项目类别划分”中,没有设施农业类项目,即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林地没有相关审批依据。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进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三)第6页第十三条“村(社区)委会”建议改为“村(居)委会”或者(村)居委会。

(四)第7页中有两处“村(居)委会”名称不全。

(五)第十七条增加提供评估报告

(六)担保抵押无须同时向发证机关报备,只需向银行提供担保即可。

(七)该办法出台,是农业农村局履行职责,维护农业设施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重要的手段,我对文本表述无修改意见,但对文本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姚安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建议修改为“本办法由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八)第四条中第二款:“乡镇政府负责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相关具体工作”表述再作考虑。

(九)第六条中第二款,再作考虑。

(十)本人认真看过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法律法规及各级各部门农业发展的征求意见制订的,条款清楚,程序合法,本人无意见。

(十一)第一条中的“增信”应修改为“征信”;

(十二)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建议修改为“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十三)第四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

(十四)第六条中的“县建立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机制”建议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机制”,“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建议修改为“姚安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小组建议增加“金融办”;

(十五)第八条第(八)款“农业设施平面图”建议修改为“农业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十六)第十二条第五款多余“农业设施”四个字;

(十七)建议在第十七条第(三)款借贷双方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基本资料中增加一项资料“以抵押农业设施所有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十八)制定《农业实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有利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激发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助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化提质增效。

三、听证会评议情况及结论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18条意见和建议,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对以下7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三)第6页第十三条“村(社区)委会”建议改为“村(居)委会”或者(村)居委会。

(四)第7页中有两处“村(居)委会”名称不全。

(八)第四条中第二款:“乡镇政府负责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相关具体工作。”表述再作考虑。

(十三)第四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

(十四)第六条中的“县建立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机制”建议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机制”,“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建议修改为“姚安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小组建议增加“金融办”;

(十六)第十二条第五款多余“农业设施”四个字;

(十七)建议在第十七条第(三)款借贷双方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基本资料中增加一项资料“以抵押农业设施所有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对以下11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一)一般情况下建立农业设施不得占用林地,依据如下:一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规定“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二是根据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文件列出的“建设项目类别划分”中,没有设施农业类项目,即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林地没有相关审批依据。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进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五)第十七条增加提供评估报告

(六)担保抵押无须同时向发证机关报备,只需向银行提供担保即可。

(七)该办法出台,是农业农村局履行职责,维护农业设施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重要的手段,我对文本表述无修改意见,但对文本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姚安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建议修改为“本办法由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九)第六条中第二款,再作考虑。

(十)本人认真看过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法律法规及各级各部门农业发展的征求意见制订的,条款清楚,程序合法,本人无意见。

(十一)第一条中的“增信”应修改为“征信”;

(十二)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建议修改为“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十五)第八条第(八)款“农业设施平面图”建议修改为“农业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十八)制定《农业实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有利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激发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助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化提质增效。

不予采纳的理由:一是一些意见建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无法采纳。二是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建议在《试行办法》中已有。

听证会上,听证监察人就本次听证会进行了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听证会合法、真实、有效。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作了总结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各方面都作了充分准备,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基本达到了本次听证会的目的。最后,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在听证笔录中作了签名。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