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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举行《姚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听证结果公告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26594 | 发布时间: 2022/9/23 8:29:18

(第3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听证结果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请与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联系。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15:00—17:30,听证会在姚安县农业农村局5楼视频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县农业农村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赵光林主持,县农业农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钱晓东、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李永金站长担任听证发言人。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45人,实到会45人、其中:听证人4人、听证监察人3人、记录人4人、听证代表32人、旁听人2人,在听证代表中有3位人大代表、1位政协委员、1名法律专家、4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2位群众代表、23位专业技术人员。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监察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旁听人员名单。

(二)听证人就听证事项内容、有关背景作说明。

(三)32名听证代表中9名听证代表按顺序每人作了4-5分钟发言,6名听证代表书面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人根据主持人要求,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建议等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四)听证监察人发表监察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让个别听证参加人补充发言,并就全体听证参加人的观点和意见做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六)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二、听证代表对《姚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梳理,本次听证会15名听证代表共提出45条建议意见,经整理,主要涉及以下建议:

(一)《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农村集体资源规定过于笼统,建议修改为“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

(二)《管理办法》第四章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未予明确,建议增加三个条款,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出让,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按程序组织”。第二条“固定资产购置。价值较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决定,价值较大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购置。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价值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处置,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处置方法可实行公开拍卖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进行账务核算。原值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三)《管理办法》第五章对农村集体资源处置所得未明确规定,建议增加一个条款“资源性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所得,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处置所得应及时足额缴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并进行财务核算。用于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时,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管理办法》第九章对管理人员失职失责的处罚未明确,建议增加一个条款“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审核集体“三资”界定,具体指那些,不重不漏。

(六)规定哪些是禁止行为、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七)根据《暂行办法》,尽快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如收支票据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等。

(八)如何有效执行、管好农村集体“三资”。

(九)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部门建议修改为单位名称,如“县水务部门”直接改为“县水务局”以此类推。

(十)第5页顺数5行“必须在”建议改为“最好于”。

(十一)第6页倒数1行“台账”后面建议将固定资产台账内容细化,如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等。

(十二)原来各村集体使用:内部收款收据姚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由县财政局统一制作下发到各乡镇后,由各村领用,比较方便。现在管理办法上规定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这个收据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如果不能由各村领用,村集体每有一笔收入都要到财政部门开具,增加村级报账员不必要工作量,还会造成村集体承包款拖延收取(不能及时开具收据,承包方就不会交承包款)。

(十三)明确具体业务由哪个部门指导。

(十四)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能部门,应成立由法律、经济管理、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营活动进行法律方面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活动从经济发展方向,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济、资金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三资”资产安全;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请第三方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负责配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组织协调各方、各职能部门,配合、支持,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经济合法、合理、科学的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农民增收、和谐发展。

(十五)在第三章资金管理中最后处加入一条: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资产收益资金还应遵照《姚安县扶贫产业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姚扶字﹝20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章节上调整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机制、违规责任追究和附则共9章,条款52条调整为66条。

(十七)总则调整为8条,增加委托代理制度,产权经营管理,委托代理监督责任制方面的内容。

(十八)管理机构及职责调整为7条,增加县乡两级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代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责,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村级报账员岗位职责,调整保留部门职责。

(十九)农村集体资金管理问题调整为18条,条款内容涉及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收条预决算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开支报账制度,开支“签审”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管理费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票据和印鉴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筹劳筹资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处理制度。

(二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调整为10条款,内容涉及资产内容、权益、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资产购置制度和公布制度。

(二十一)农村集体资源管理问题调整为5条,条款内容涉及资源登记簿制度,招投标制度,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

(二十二)档案管理章节调整为4条。

(二十三)监督机制章节调整为7条,条款内容涉及规范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行业监督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审计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十四)违规责任追究章节调整为3条。

(二十五)附则章节保留4条,条款内容将调整增加乡镇制定实施细则报备。

(二十六)本人修改意见或建议详见9月15日《姚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或建议稿)》

(二十七)将《姚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机构职责中,县林草部门加强对林地资源日常管理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修改为;加强对林草资源的日常管理.规范集体林草权流转行为。

(二十八)第六章经营管理中第三十四条草地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建议修改为最长不超过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建议修改为最长不超过70年。

(二十九)各乡镇制定“三资”管理规定对此暂行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对差旅费、办公费实施限额进一步规范,对重大事项审查制度中较大财务开支项目中较大的标准进行具体规定,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十)建议设立1个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让农民群众参与到“三资”管理中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在“三资”管理过程中的公开化、程序化、透明化。

(三十一)标题加“试行”两字。

(三十二)建议在第三章增加条款:移民搬迁进城的项目资产还应按照移民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保证移民资产的独立性。

(三十三)第六条把处分改为分配。

(三十四)第八条,在侵占后面加上私分,把社区改为居。

(三十五)第十二条,把一般删除。

(三十六)第十七条,个人后面加上组织。

(三十七)第二十三条,强化工程监理后面加上工程完工后凭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结表支付工程款。

(三十八)第三十四条,建议加上资产出租期原则只能在一届村居委会任期内。

(三十九)第四十七条,删除巡察组延伸几个字,改成纳入县委巡察的重要内容。

(四十)建议在第九章中,加入“乡镇纪委(监察室)”“村(居)民监督委会”的监督责任内容。

(四十一)鉴于全县行业部门投资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已制定相应的资产收益分配及使用办法,建议加入按照已制定的相应办法执行

(四十二)第四十七条:建议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其他部门按职能职责配合在每年1季度前完成各乡镇“三资”清查。

(四十三)建议在第三章加一条财务收支管理(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的上交收入;政府拨款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结合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二)村集体支出:包括村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构建支出,结合土地补偿支出,救济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四十四)根据《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故,建议在《暂行办法》中增加关于筹资、筹劳管理的条款内容。贵单位可根据《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增加。具体法条条款如下: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范围内组织的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五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每人、每年承担的出资出劳数额不得突破省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

第三十六条筹资筹劳只能用于本村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植树造林、村庄建设与整治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十七条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由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组织经济范围内向村民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出资使用情况,年终以决算的形式,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四十五)建议修改《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内容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内容为“本办法由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因《暂行办法》的制定机关为姚安县人民政府,故建议将该条款内容中的解释机关修改为姚安县人民政府。

(四十六)建议修改《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内容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内容为“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建议将该条款内容修改为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修改为“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执行”。

三、听证会评议情况及结论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46条意见和建议,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对以下15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四)《管理办法》第九章对管理人员失职失责的处罚未明确,建议增加一个条款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规定哪些是禁止行为、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五)在第三章资金管理中最后处加入一条: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资产收益资金还应遵照《姚安县扶贫产业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姚扶字﹝20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人修改意见或建议详见9月15日《姚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或建议稿)》

(二十九)各乡镇制定“三资”管理规定对此暂行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对差旅费、办公费实施限额进一步规范,对重大事项审查制度中较大财务开支项目中较大的标准进行具体规定,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十二)建议在第三章增加条款:移民搬迁进城的项目资产还应按照移民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保证移民资产的独立性。

(三十五)第十二条,把一般删除。

(三十六)第十七条,个人后面加上组织。

(三十七)第二十三条,强化工程监理后面加上工程完工后凭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结表支付工程款。

(三十九)第四十七条,删除巡察组延伸几个字,改成纳入县委巡察的重要内容。

(四十)建议在第九章中,加入“乡镇纪委(监察室)”“村(居)民监督委会”的监督责任内容。

(四十一)鉴于全县行业部门投资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已制定相应的资产收益分配及使用办法,建议加入按照已制定的相应办法执行

(四十二)第四十七条:建议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其他部门按职能职责配合在每年1季度前完成各乡镇“三资”清查。

(四十五)建议修改《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内容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内容为“本办法由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因《暂行办法》的制定机关为姚安县人民政府,故建议将该条款内容中的解释机关修改为姚安县人民政府。

(四十六)建议修改《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内容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内容为“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建议将该条款内容修改为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修改为“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执行”。

对以下31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一)《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农村集体资源规定过于笼统,建议修改为“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

(二)《管理办法》第四章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未予明确,建议增加三个条款,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出让,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按程序组织”。第二条“固定资产购置。价值较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决定;价值较大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购置。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价值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处置,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处置方法可实行公开拍卖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进行账务核算。原值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三)《管理办法》第五章对农村集体资源处置所得未明确规定,建议增加一个条款“资源性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所得,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处置所得应及时足额缴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并进行财务核算。用于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时,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进一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审核集体“三资”界定,具体指那些,不重不漏。

(七)根据《暂行办法》,尽快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如收支票据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等。

(八)如何有效执行、管好农村集体“三资”。

(九)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部门建议修改为单位名称,如“县水务部门”直接改为“县水务局”以此类推。

(十)第5页顺数5行“必须在”建议改为“最好于”。

(十一)第6页倒数1行“台账”后面建议将固定资产台账内容细化,如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等。

(十二)原来各村集体使用:内部收款收据姚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由县财政局统一制作下发到各乡镇后,由各村领用,比较方便。现在管理办法上规定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这个收据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如果不能由各村领用,村集体每有一笔收入都要到财政部门开具,增加村级报账员不必要工作量,还会造成村集体承包款拖延收取(不能及时开具收据,承包方就不会交承包款)。

(十三)明确具体业务由哪个部门指导。

(十四)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能部门,应成立由法律、经济管理、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营活动进行法律方面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活动从经济发展方向,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济、资金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三资”资产安全;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请第三方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负责配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组织协调各方、各职能部门,配合、支持,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经济合法、合理、科学的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农民增收、和谐发展。

(十六)章节上调整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机制、违规责任追究和附则共9章,条款52条调整为66条。

(十七)总则调整为8条,增加委托代理制度,产权经营管理,委托代理监督责任制方面的内容。

(十八)管理机构及职责调整为7条,增加县乡两级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代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责,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村级报账员岗位职责,调整保留部门职责。

(十九)农村集体资金管理问题调整为18条,条款内容涉及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收条预决算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开支报账制度,开支“签审”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管理费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票据和印鉴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筹劳筹资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处理制度。

(二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调整为10条款,内容涉及资产内容、权益、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资产购置制度和公布制度。

(二十一)农村集体资源管理问题调整为5条,条款内容涉及资源登记簿制度,招投标制度,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

(二十二)档案管理章节调整为4条。

(二十三)监督机制章节调整为7条,条款内容涉及规范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行业监督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审计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十四)违规责任追究章节调整为3条。

(二十五)附则章节保留4条,条款内容将调整增加乡镇制定实施细则报备。

(二十七)将《姚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机构职责中,县林草部门加强对林地资源日常管理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修改为:加强对林草资源的日常管理,规范集体林草权流转行为。

(二十八)第六章经营管理中第三十四条草地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建议修改为最长不超过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建议修改为最长不超过70年。

(三十)建议设立1个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让农民群众参与到“三资”管理中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在“三资”管理过程中的公开化、程序化、透明化。

(三十一)标题加“试行”两字。

(三十三)第六条把处分改为分配。

(三十四)第八条,在侵占后面加上私分,把社区改为居。

(三十八)第三十四条,建议加上资产出租期原则只能在一届村居委会任期内。

(三十九)第四十七条,删除巡案组延伸几个字,改成纳入县委巡案的重要内容。

(四十三)建议在第三章加一条财务收支管理(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的上交收入;政府拨款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结合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二)村集体支出:包括村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构建支出,结合土地补偿支出,救济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四十四)根据《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故,建议在《暂行办法》中增加关于筹资、筹劳管理的条款内容。贵单位可根据《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增加。具体法条条款如下: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范围内组织的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五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每人、每年承担的出资出劳数额不得突破省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

第三十六条筹资筹劳只能用于本村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植树造林、村庄建设与整治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十七条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由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组织经济范围内向村民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出资使用情况,年终以决算的形式,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不予采纳的理由:一是一些意见建议,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就不再赘述,在《暂行办法》中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一些意见建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无法采纳。三是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建议在《细则》中已有。

听证会上,听证监察人就本次听证会进行了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听证会合法、真实、有效。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作了总结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各方面都作了充分准备,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基本达到了本次听证会的目的。最后,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在听证笔录中作了签名。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