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规定,现将万晓彦等7人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万晓彦,女,中国共产党姚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工。2025年4月18日14时20分左右,万晓彦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姚安县栋川镇环城南路青莲新村时,发生了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万晓彦左足受伤。2025年4月28日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踝关节损伤;2.多处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张晓刚,男,姚安县公安局职工。2025年4月22日10时左右,张晓刚在姚安县人武部参加姚安县公安局组织的全警基本能力达标测试,在开展立定跳远科目测试时不慎致伤,造成张晓刚左足受伤。2025年4月30日经姚安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左内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徐云有,男,姚安县福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9月18日6时左右,徐云有在姚安县福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上班过程中被机器压伤,造成徐云有胸部、脊椎、左下肢受伤。2024年9月30日经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1.胸部损伤;2.脊椎损伤;3.左下肢骰骨骨折;4.迟发性腹腔脏器出血可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四、张银茂,男,姚安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5月7日15时左右,张银茂骑摩托车到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公司办理新车落户工作,途经宝城路与环城北路路口时,发生了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张银茂右前臂、右膝部位受伤。2025年6月6日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胫骨平台伴髁间骨折;2.右胫骨干骨折;3.右前臂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五、朱元庆,男,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职工。2025年5月19日17时36分左右,朱元庆在姚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地官屯镇山坡村9号沟渠,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慎摔倒,造成朱元庆右肘、双膝部位受伤。2025年5月19日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肘挫伤;2.双膝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六、飞宇,男,云南至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飞宇系云南至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的保安员,2025年4月21日飞宇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保安室值夜班,凌晨1时许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做项目改造的工人发现飞宇倒在保安室旁边的花台上,经呼喊后无反应,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经姚安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抢救无效于2025年4月21日02时16分死亡,死亡原因为:1.呼吸心跳骤停;2.心脑血管疾病猝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拟视同为工伤。
七、张朋恩,男,云南融惠天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1月21日张朋恩正常到姚安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建设工地上班,18时许从工地下班后骑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18时34分许行驶至张孟线2788公里60米路段时,发生了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张朋恩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姚安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1月21日19时45分死亡,死亡原因为:1.死亡;2.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3.左颌面部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公示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7日,如发现以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邮编:675300,联系电话:0878-6015016。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