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审计厅出台《云南省审计机关贯彻落实“四敢”要求 进一步做好容错免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切实为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在改革创新、落实政策、攻坚克难中因先行先试、敢于担当、突发事件处置而出现失误,经过了民主决策程序,没有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事后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并符合10种具体适用情形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处罚。
《实施意见》强调,对明知故犯、屡审屡犯,假公济私、谋取私利,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等违纪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的经济行为;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明令禁止的经济行为不予免责。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认定程序。经过提出申请、调查核实等程序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对不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在审计报告中应依法依规进行问题定性定责和处理处罚,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