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我向县长说句话
  • 留言标题留言时间留言类别留言内容
    咨询低保2024/12/4 15:14:27政策咨询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的伯伯已年有七十,这两年因患重大疾病,用掉了10万医疗费,积蓄即将耗尽。目前仅有一个女儿在外地打工。 据了解,重病患者如果满足当地低保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低保。我国将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以及减轻经济负担。 因此希望了解一下我们这个地区低保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感谢领导帮助!


    回复时间回复内容
    2024/12/4 17:42:45

    为准确答复,你的咨询已按流程批转有关部门,将尽快回复你,请注意查看回复情况。期间可能会有工作人员与你联系。

    如果有其他问题咨询或情况反映你也可以拨打政府热线电话,号码为:12345,外地号码拨打请加区号0878。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及时交由县民政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申请低保的条件

    按《楚雄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楚民发〔2021〕51号)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为6400元/年)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无法单独立户的重病重残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4倍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家庭: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未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4.家庭最多有2套住房。

    5.无注册登记公司、企业,或有注册信息但实际经营年经营净利润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含)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套(含)以上居住用商品房,或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经营净利润达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的;

    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请低保的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健康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核结果、低保档次等)。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

    (五)审批。县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示。县民政局定期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