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信息,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涉及民族、宗教、种族歧视的信息,包括侮辱、诽谤、歧视特定民族、宗教、种族的言论和行为,可能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种族平等的信息。
六、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七、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八、涉及工作秘密公开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对公共利益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信息。
九、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十、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信息
十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