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楚雄州农业农村局转发省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规定,“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为认真做好我县乡村兽医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确定的备案条件,进行审核备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一)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四)经姚安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培训合格的。
二、备案材料要求
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乡村兽医备案表正、副表各一份(见附件1、2);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三)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小一寸照片2张。
三、备案时间及程序
我县自2020年12月15日开始办理乡村兽医备案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办予以备案。对提交的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县农业农村局保存,副表由本人保存。
为确保全县今冬明春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在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备案工作由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备案材料统一收集,并于12月25日前报局畜牧兽医股,进行集中审核办理备案。
各乡镇辖区内现从事动物诊疗的非村级动物防疫员由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通知本人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其他人员自本通知下发后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办理。
四、备案管理要求
(一)强化宣传。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乡村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要求和程序。
(二)加强乡村兽医备案信息管理。经审核同意备案的乡村兽医个人信息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备案信息录入“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乡村兽医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
姚安县乡村兽医备案及监管监督举报电话:0878-6042308
附件:乡村兽医备案表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