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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姚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8192 | 发布时间: 2020/7/28 15:21:26

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楚雄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的任务清单》(楚农办通〔2020〕3号)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规范我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工作,促进我县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姚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7日

姚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规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促进全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楚雄州农业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农通〔2016〕18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备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家庭农场必须符合《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姚办发〔2016〕17号)文件要求,经县级相关部门认定,并在工商和市场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经营者专业素养。家庭农场经营者以适度规模从事农、林、牧、渔、种养结合和休闲农业等(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具备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理念,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实践经验丰富,具备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或被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三)经营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期或租期剩余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含5年)以上。

1.从事粮食种植生产的,相对集中连片,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65亩以上。

2.从事露地蔬菜、瓜果、药材、茶桑、油料等特色种植生产的,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

3.从事标准化设施农业生产的,建设面积达到5亩以上。

4.从事水果类种植的,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其中鲜食葡萄、草莓种植在10亩以上。

5.从事花卉、观赏苗木种植的,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

6.从事干果、珍贵用材料类种植的,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7.从事畜禽养殖的,建成规模化、标准化厩舍,具备固定的场地厂房,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和特种养殖许可证,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或者对粪污采取种养结合综合利用。生猪年存栏200头或者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上;肉牛年存栏30头或者能繁母牛存栏20头以上;羊年存栏200只或者能繁母羊存栏1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从事特种养殖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8.从事种养结合综合型家庭农场,饲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9.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30亩以上,且年产值达30万元以上,从事特色水产养殖的年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四)基础设施完备。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初级加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水、电、路基础设施条件,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相同产业。

(五)生产技术标准。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或规范,实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严格执行农药间隔期或兽(渔)药休药期规定,生产记录完整,质量可追溯。

(六)经营管理规范。建立购销台账,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

(七)经济效益明显。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农产品年销售总额20万元以上,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8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80%以上。

(八)示范带动力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能够以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成熟的管理模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在当地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工商部门登记证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证书;

(三)土地承包或流转的合同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获得的社会荣誉,以及其他奖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家庭申报、逐级推荐、县级评定、定期监测、动态管理。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推荐、审查和监测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评定、管理工作,对其产品获“三品一标”认证的家庭农场给予优先推荐、评定。

第七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由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推荐,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发展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综合评分、公示等程序择优认定,同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姚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每年3月底前,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过原件的复印件加盖“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印章,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由企业、合作社等组织或实体更名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不予评定。

第八条  扶持政策:

(一)凡被认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县级财政贴息贷款扶持等。

(二)优先推荐申报州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优先推荐给商业银行,解决融资需求。

(四)凡被认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各级农业、畜牧、林业部门给予优先的技术服务和农业新技术的培训安排。

(五)在同等条件下大学生返乡创办的家庭农场给予优先扶持。

第九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制度,除日常监测外,每两年综合评价一次。由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专门的监测评价报告,对不符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监测报告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县农业农村局局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在申报和审查、审核、监测、复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已达不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

(四)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定量检测中发现使用国家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病的。

(五)监测不合格,或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价后仍有恢复能力的,可予以保留两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二条 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帮助示范性家庭农场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手段,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效益。对有特色、有规模的家庭农场,加强指导,重点扶持,使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姚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审核表、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