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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姚安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来源: 姚安县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 访问量:7416 | 发布时间: 2020/2/18 17:34: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姚安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认真修改完善相关条款,形成了《姚安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呈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姚安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姚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姚安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规范项目进出程序,提高扶贫实效,确保按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开办〔2018〕109号)、《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姚政办通〔2017〕49号)、姚政办通〔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入库项目原则

(一)聚焦精准脱贫、科学立项原则。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和资源禀赋选择项目,未脱贫的要针对“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补齐短板,已脱贫的要将提升产业发展等巩固脱贫成效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贫困村提升工程的支持力度。梳理每个项目的利益链条,合理确定贫困户受益点以及与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的利益联结方式。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的产业项目、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加大产业扶贫力度,产业扶贫类项目计划投入资金规模应不低于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总规模的30%。

(二)坚持群众参与,公开申报的原则。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入库扶贫项目选择、批准后实施、竣工后管理、提高参与度,增强获得感。严格项目入库程序,落实“三公示一公告”,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后,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前公示,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进行事后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三)坚持规划引领,适度超前的原则。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脱贫攻坚规划以项目库为支撑,相关扶贫项目要全部入库管理。项目库规模根据县年度脱贫任务、巩固需求和整合资金预计规模、资源总量合理确定。库外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不组织实施。 

(四)坚持动态管理,逐步完善的原则。项目库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及脱贫巩固需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完善,做到有进有出。

1.新增项目按申报程序确定后补充到项目库。

2.因政策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

3.上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因资金规模限制等原因未安排实施,但群众意愿强烈需要建设的项目滚动到下一年度实施。

4.其他需要清理出项目库的项目。

第二章 入库项目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行业扶贫资金、扶贫贷款、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项目。不同项目的资金来源要符合相关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入库项目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不能超出现行扶贫标准、不能超出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入库项目按照扶贫易地搬迁、产业就业、农村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素质提升工程、贫困村振兴工程等项目进行分类,按类别汇总。

第三章项目库负面清单

第六条  根据中央、省级关于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相关规定,以下项目不得列入项目库: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项目;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项目;

3.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项目;

4.弥补企业亏损项目;

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项目;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项目;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项目;

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入库程序

第七条  入库项目要严格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入库。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级各部门将项目及资金分解到乡、村,按上述流程申报入库,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1.村申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要在认真分析本村贫困群众主要致贫原因、资源优势、脱贫任务和已脱贫巩固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由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和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申报项目在村内予以公示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乡审核。各乡(镇)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召集各站所对村级申报项目及乡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补助标准、绩效目标、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减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本乡(镇)公示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形成正式文件分行业报县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见第十五条)

3.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审核把关,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对行业标准、工程设计、实施内容、投资概算、补助标准、绩效目标、项目级次、包括市场、环保等风险,经济、生态等效益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对技术复杂、政策性强或涉及法律问题的,可组织多部门或专家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回复乡(镇),同时将拟入库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4.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后的拟入库项目汇总表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年度脱贫任务、脱贫巩固需求及整合资金规模,审定入库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5.州级备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上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负责收集整理乡、村两级的会议记录、会议照片、公示照片影像、上报请示、批复文件等资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乡(镇)上报项目库计划的请示、召开专题会议纪录、批复等资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公告后,由县扶贫办将县级项目库、各乡(镇)将乡级项目库及村级项目库上传至云南省精准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脱贫攻坚项目库模块。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将已安排资金的项目信息,包括维护、立项、调整、实施等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扶贫项目管理模块,实施项目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库的具体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统计表。项目库统计表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补助标准、受益对象、核心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实施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库中的项目要及时补充和更新,根据资金落实、前期工作以及项目成熟度等情况,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和脱贫巩固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确保项目库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第六章  项目安排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年度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预计盘子,确定各部门整合资金控制规模。各部门根据年度整合资金控制规模、脱贫工作任务、部门职能职责、脱贫攻坚重点难点领域等,商乡(镇)从项目库中选取符合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形成部门年度计划,报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全县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整合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结果,按资金整合情况分批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按资金投向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及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 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县级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县级部门是项目的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由乡(镇)实施的项目,按资金使用投向确定项目主管单位,乡(镇)为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确保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完善和落实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项目推进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按使用投向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1.发改局:易地扶贫搬迁(仅含基础设施及产业发展)、光伏扶贫、以工代赈;

2.交通运输局:建制村硬化路改造提升、村组路、产业路建设;

3.住建局:农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

4.水务局: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农村人饮巩固提升、小型水利项目、产业沟渠;

5.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经济作物种植、养殖、合作社建设、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副产品加工;

7.林业和草原局:经济林果、退耕还林(草)、生态资源保护;

8.经信局:消费扶贫、电商扶贫、扶贫车间、农村生产生活用电、产业扶贫用电;

9.扶贫办:小额扶贫信贷贴息、风险补偿金、雨露计划、入户路;

10.人社局:就业引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就业、劳力转移就业;

11.民宗局: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

12.文化旅游局:乡村旅游产业及旅游基础设施;

13.科技局:科技培训;

14.供销合作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

15.其他项目以资金实际投向确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乡(镇)要在资金计划下达15日内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15日内组织评审,完成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行业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由行业部门编制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相关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因市场、环境、政策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变更或调整。项目要在资金到位后60日内开工建设,否则收回资金重新纳入整合安排。

第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程项目招标及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早安排、早部署、早动手,简便快捷合理的组织实施项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迟缓、牵制实施项目、沉淀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招标、合同签订、资金预决算、项目实施、档案归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付资金意见。所有脱贫攻坚项目必须规范操作。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先由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初验,然后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报乡(镇)申请验收,乡(镇)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报请县审计局进行审计验收,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次组织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或聘请第三方验收。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乡(镇)组织初验合格后报请县级项目主管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报请县审计局进行审计验收,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九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明确产权归属,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项目的所有权,明晰管理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项目主管单位要积极探索扶贫资产管理有效途径和办法,建立资产台账,完善收益使用分配,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

第十章 项目公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规模、资金来源、项目招投标、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招投标、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审计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于投资额度较大、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实行阶段性公告。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补助内容及标准、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期限、受益对象、受益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公示公告要公布项目实施单位、主管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信息、同时公布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

第二十六条  公示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一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财政、发改、扶贫以及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实施方案或施工设计进行建设;有无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拨付、验收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如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乡(镇)、部门或个人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启动后,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向乡(镇)收集行业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脱贫攻坚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由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按行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监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脱贫攻坚项目的建档工作,并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的档案归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内容包括:(1)下达项目资金通知的文件;(2)项目建设预算表;(3)项目招(投、议)标相关文件;(4)项目实施合同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6)项目资金审批表及资金核付凭证复印件;(7)项目总结;(8)项目竣工结算表;(9)施工前后在同一位置拍摄的对比图片;(10)项目验收表;(11)贫困户利益联结资料;(12)直补到户到人的项目附银行盖章后的银行流水;(13)审计报告;(14)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影像资料、(15)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及绩效目标自评表、(16)移交管护协议、(17)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廉政合同、(18)其他印证资料。

第十三章 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金项目按照“谁实施、谁申报绩效”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的同时提交绩效目标表,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定。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表报县财政局审定批复。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安排和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公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账务处理、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一)公示公告。评价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对资金所涉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来源、资金规模、项目实施主体及责任人、监督电话、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在项目地点进行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评价资金所涉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政府采购、后续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验收后资料等。

(三)资金使用。评价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拨付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纪行为。

(四)账务处理。评价项目单位有关会计资料,检查资金收支使用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五)使用成效。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贫困人口减少、精准扶贫情况、项目绩效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实施细则出台后,在管理过程中有与国家、省、市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按照国家、省、州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