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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姚安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教育局 | 访问量:8432 | 发布时间: 2019/3/1 16:50:29

各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县属各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姚安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1月24日姚安县教育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姚安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姚安县教育局

                                                                               2019年2月24日

 

姚安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姚安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开展程序,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州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姚安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姚安县教育系统所有公(民)办学校及局机关、活动中心涉及的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拨款的资金及其他各种自筹资金、融资贷款资金、捐赠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主要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固、维修改造等类型。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中心学校、县属学校和局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基本建设制度,自觉接受县教育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消防大队、环保局、水务局、气象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学校应根据本地区人口现状、出生比例和流动的情况,以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国家、省颁布的校舍建设标准,制订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报教育局审批,审批后的规划作为新建和改造项目的依据,必须保证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若规划与发展或规模不相适应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有关规定申报调整。

(二) 计划指导原则。项目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必须按照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实施建设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三) 重大事项审批原则。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立项申请、招标文件编制、合同签订、工程重大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更改或增减等重大事项,须按项目建设程序报主管单位同意,方可实施建设项目。不按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擅自实施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审批下拨项目资金,且由派驻教育纪工委追究项目单位的具体责任,按相关规定以最严厉的方式处理项目单位责任人。

(四) 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原则。建设项目实行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制,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确定

第五条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已明确建设内容及规模的,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其余建设项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定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撰写实施方案, 投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项目由学校以书面形式报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六条 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要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专人,履行法人职责,由项目学校认真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第七条 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根据县发改局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或县教育局批准实施的方案,委托中介超市抽选地勘、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编制、招标投标等中介单位,完成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工作,其中建筑方案、施工图纸事先必须会审或汇报县教育局,再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报批。工程招标控制价必须报驻派县教育局纪委办公室备案。

(一) 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零星维修除外):必须持有实施方案;编制预算并报县教育局工程办审核同意实施;组织竞争性谈判选取中标单位,经公示3天后签订施工合同实施。

(二) 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持有设计图纸并加盖设计单位章,单体建筑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进行图纸审查并出具审图合格证;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造价工程师进行预算;组织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选取中标单位,经公示3天后签订施工合同实施。

(三) 投资额50万及以上的项目:各项目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严格按第七条规定配合县教育局工程办开展前期工作并服从安排。相关地勘、设计、监理、检测单位选取按照《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规则><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投审办〔2018〕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八条 按项目建设审批权限,所有项目必须报送项目招标申请,根据审批结论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

(一) 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组织,委托具有相应施工技术的个人或公司进行招标,由施工技术的个人或公司进行投标,遵循投标报价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 投资额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组织,邀请3家以上(含3家)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招标,遵循投标报价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三)投资额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由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配合县教育局工程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邀请3家以上(含3家)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第一中标人候选人。

(四)投资额20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由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配合县教育局工程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邀请5家以上(含5家)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第一中标人候选人。

(五)投资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由县教育局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公开招投标。

(七)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必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八)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需在县教育纪委或学校纪检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施工管理过程中,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单位法人代表任组长,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好各种记录并签字确认。项目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文明规范施工的监管,重要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商讨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实行工程质量单位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50万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文明规范施工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县教育局工程办将根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聘请监理的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要根据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规定的监理职责,建立考勤签到制度、如实做好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并作为支付服务款项的依据,学校适时对监理工作履职情况作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要确定现场项目负责人,做好施工日记。要及时收集工程技术资料,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变更工 程记录。坚持现场跟班验收、签证、监督和检查,签证必须于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严禁事后签证和没有现场验收签证。对预算中的暂定价建筑材料,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必须会同教育局工程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纪检部门进行市场调查,明确品牌、规格和单价,并收集汇总询价记录表形成询价会议纪要以供施工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要定期或工作急需时及时向县教育局工程办报告建设情况,各分部分项验收均需报请县教育局工程办派人参加,项目建设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工程办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跟踪指导、监督,并根据工作情况采取随机方式检查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 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设计。对确需变更的项目,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必须书面联系设计单位按规程变更,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教育局工程办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要鼓励施工单位争创优质工程,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报请县教育局工程办参与监督并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校舍使用功能,确因实际需要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改变使用功能,改造方案报教育局工程办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续,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督促施工单位要及时按照招标文件、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合同、图纸、施工记录联系单等资料编制结算。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要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后结果报教育局工程办审核,对结算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施工单位重新编制。确认无误后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方能签字认证。

第二十二条 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根据县财政及审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结算审计手续。

(一)审计投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由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委托具备审计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审计。

(二)审计投资额50万以上的项目:由县教育局工程办提交审计计划并提交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应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工作。项目资金应按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拨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支付,杜绝虚报进度或超前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拨款由项目学校书面提出,教育局工程办、计财股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教育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工程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概算,确属实际需要,必须增加投入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做到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审计结束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整理装订建设资料,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资料上交县工程办存档,自筹资金项目建设资料由项目学校存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是发现局机关和学校有存在与《姚安县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和《姚安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符的,县纪委派驻教育纪工委将介入调查,局党工委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管理权限规定,依纪依规对当事人和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分或移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果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县教育局工程办按照建设基本程序负责组织实施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各项目乡镇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各项目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按照建设基本程序负责组织实施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并履行实施好项目的具体工作职责,县教育局工程办负责对各项目学校履行好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