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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适中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适中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适中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适中乡人民政府 | 访问量:12720 | 发布时间: 2019/5/30 19:37:57

关于印发《适中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适中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适中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级各中心、站(所):

《适中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适中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适中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已经乡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适中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 《适中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 《适中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适中乡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适中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姚安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乡级各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政府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当事人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当事人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当事人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监管监察指令;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

(七)现场勘验时;

(八)企业、当事人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企业、当事人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

(十三)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企业、当事人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

(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清晰,并注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摄录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的环节,必须出示;

(三)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开始摄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乡政府应积极筹备资金,即时采购所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储(上传)至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卷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同时加强执法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改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适中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对个人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法物1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10000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  

(三)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  

(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附件:3

适中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乡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执法单位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二)实行各项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广播或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六条  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乡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