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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河口乡垃圾规范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 访问量:13529 | 发布时间: 2020/12/2 10:52:41
各村委会,各站所,集镇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打造大河口美丽乡村,加强对大河口乡乡容乡貌的治理,规范生活、生产垃圾清运收费管理,创建一个文明、健康、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引导广大居民树立保护和爱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经乡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大河口乡垃圾规范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大河口乡垃圾规范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河口乡垃圾规范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大河口美丽乡村,加强对大河口乡乡容乡貌的治理,规范生活、生产垃圾清运收费管理,创建一个文明、健康、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引导广大居民树立保护和爱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充分发挥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经乡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集镇内及大河口乡辖区涉及垃圾规范化处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由乡党政办、城建办、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集镇的环境卫生进行统一管理;各村民小组的环境卫生由所属村委会负责管理。

第四条各村委会成立各村环境卫生保洁站。负责垃圾清扫清运的具体实施。根据群众的合理要求,服务于群众,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家园。

第五条各村建立农村保洁员和村民门前三包制度。有条件的村民小组建立保洁员制度。保洁员通过公开一事一议聘请,工资从各小组集体经济中列支,每月工资200元/人;负责各小组公共部分打扫与垃圾统一收运归集。每周打扫一次,每少打扫一次扣50元/次。村民建立门前三包制度。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五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总的指导思想。坚持“住户分类、定点收集、保洁站转运处理”的垃圾回收处理流程。

第六条 实行住户付费,保洁站清运,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卫管理运营机制。使环卫事业走向可循环发展的轨道。

第三章 收缴范围

第七条 乡级机关站所职工、集镇个体工商户是集镇辖区垃圾产生的主要群体,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并承担垃圾清扫、清运的费用;大河口乡各村民小组农户是各村民小组垃圾产生的主体,各村建立农村保洁员制度与村民门前三包制度,维护好各村民小组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收缴额度及收缴时间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委托保洁站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缴纳服务费。保洁站受委托对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垃圾清运费实行按年度收缴,具体如下:

(一)村庄农户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

(二)集镇居民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三)各站所、中心按上半年末实际在岗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收取。

(四)医疗机构住院部按每月每床1元收取,门诊部、诊所、医疗站按每年每个200元收取。

(五)专业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修理加工业及其他经营门店(含娱乐场所、停车场等)按经营面积计收,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可适当按经营面积分级收费,经营面积较大的,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六)集贸市场内的畜禽、鱼类等相对固定摊位按每月10-30元收取,蔬菜、水果等临时摊点按每日1-2元收取。

(七)旅栈业(含宾馆、旅社、招待所)按每床每月1元收取。

(八)房屋新建、改扩建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九)客运汽车站、加油站按每年每个500元收取,烤烟收购点按每年500元收取。

第九条 每年垃圾清运费的收缴时间为:12月30日至31日。

第五章 收缴资金管理

第十条 垃圾清运费进行成本核算后收取。机关站所职工、工商户、农户按照村民一事一议办法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配合乡党政办、乡城建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和保洁站进行收取。

第十一条 所有垃圾清运收缴资金交由各村环境卫生保洁站据实开支。用于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垃圾车管理维护、清洁工具的购置、垃圾清运、清运人员工资等其他合理开支。各村委会每年至少将账目向群众公开一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垃圾处理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垃圾清运车辆由各村委会保洁站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垃圾清运箱由保洁站和所在辖区村委会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三条 各村垃圾清运由各村统筹安排,确保各村辖区范围内村容村貌整洁。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居民对任何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确保公共设施安全。

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集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七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集镇卫生实行全天保洁,每周一上午7:30和周六下午16:30进行定时清扫,实行定时定点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上堆放杂物,严禁乱扔垃圾。各村民小组环境卫生由各村统筹管理安排。

第十七条 乡级机关站所职工、集镇工商户应将生活、生产垃圾进行简单分类后统一倒入垃圾箱及垃圾池中,不得肆意乱堆、乱放、乱倒,不得在垃圾箱中焚烧垃圾,如若出现乱堆、乱倒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屡教不改的,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凡大河口乡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十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

第二十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要求。

(1)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

(2)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维护。

(3)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无高声鸣放音乐、无燃放鞭炮等现象,保持乡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在清扫责任区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自行清运到垃圾清运箱,不得向责任区外倒垃圾。

第二十二条 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绝对化管理等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不按照要求按时缴纳垃圾清运费的站所和个人,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由乡党政办、乡城建办、市场监督管理所、保洁站责令改正,并视其态度罚款50—10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章、第十七条,擅自乱丢乱堆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沟中及河中者,由乡城建办、保洁站、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村委会责令改正,并视其态度罚款10—50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城建办、市场监督管理所、保洁站、各村委会有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者处5—10元的罚款。

(二)在建筑物、设施以及电线杆、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挂、张贴广告、宣传品等违法行为者,可以处10—50元的罚款。

(三)在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村容村貌的物品者,可处10—50元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堆放粪便的可处10—50元的罚款。

(五)运输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可处100—200元的罚款。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可处居民户10元和单位50元的卫生清扫保洁费的罚款。

(七)在临时工地不设置防护栏或者不作遮拦,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50—200元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打场晒粮影响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党政办、乡城建办、市场监督管理所、保洁站、各村委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10—5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五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乡党政办、乡城建办、保洁站、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村委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根据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城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城建办负责起草。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     



政策解读:关于《大河口乡垃圾规范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