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乡镇人民政府文件   > >  前场镇
前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场镇森林防火工作预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12174 | 发布时间: 2019/12/19 14:23:20

各村(居)委会、镇级各中心(站所):

为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应对森林火灾应急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火灾工作办法》、《楚雄州森林火灾工作办法》和《前场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工作预案,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前场镇森林防火工作预案


                                                                         前场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0日




前场镇森林防火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制定预案的依据

为确保前场镇森林防灭火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姚森指字〔2009〕5号)文件的要求为依据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预案的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机制,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预案的适用范围

前场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以及发生在与我镇毗邻的县、乡镇对我镇生态安全构成危害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

四、预案启动的条件及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行政辖区责任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处置程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努力推进森林防火社会化,实现扑救专业化。

第二章  前场镇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机构

一、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

(一)森林防火实行镇、村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镇人民政府设立镇森林防火指挥所。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是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由镇党委书记陈玉龙任总指挥长、镇人民政府镇长杨永超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副镇长普开国、武装部长周兆寿、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董学军任常务副指挥长;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派出所、财政所、水务服务中心、天保工程三峰山管护点、国土资源所、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司法所、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供电所、中心校以及镇属站所为成员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镇森林防灭火防御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镇森林防火规划,制订全镇森林防火工作预案;督促指导各村落实防火工作,执行镇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指挥部命令。加强值班,确保森林防火信息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各村(居)委员会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镇级机关义务扑火队成员名单(附后)

(四)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设以下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

组  长:杨永超

副组长:普开国  周兆寿  董学军

成  员:镇级机关义务扑火队成员、相关村(居)委会负责人

职  责: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与指挥。检查督促森林防火工作预案及各级职责的落实,并根据防火需要,指挥、调度、命令、调集物资器材和人员。

2、应急扑火队

组   长:普开国

副组长:周国华、董学军

成   员:镇级机关义务扑火队成员、村(居)委会义务扑火队及护林员、村民小组长

职   责:由镇政府组织成立一支以基干民兵和镇政府机关干部等组成的约60人的扑火队。每个村也组建一支不少于30人的义务扑火队。配备拖把、手电筒、小桶、砍刀等工具,听从命令进行有序的扑救火灾工作。

3、火险监测组

组   长:普开国

副组长:董学军

成   员: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全体职工

职   责:负责对县、镇防火指挥部各种信息的收集与传递。掌握本镇区域各村组信号发送员反馈的信息,及时为指挥长决策提供依据。

4、办公室协调组

组   长:孙 海

副组长:周明宏

组   员:临时抽调相关人员

驾驶员:徐海斌、周宗学、周发武

职  责:负责联络通讯、车辆调配、后勤保障工作;驾驶员保障车辆安全驾驶,及时接送扑火人员。

5、后勤保障组

组   长:周丽梅

副组长:唐慧敏    

成   员:镇级女干部职工

职   责:负责防火前线人员的食物供应,负责防火物质的储备供应,接待到我镇指挥防火工作的上级防火指挥部人员。

6、通信保障组

组   长:尹曦敏

副组长:徐克信

成   员:刘绍芝  王家友

职   责:一是确保火情电话畅通、优先传递;二是保证森林防火电视电话会议质量;三是协调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发送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7、医疗救护组

组   长:尹曦敏

副组长:陈勇

成   员:卫生院医生

职   责: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森林防灭火指挥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

2、根据镇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

3、指导、监督、协调、指挥全镇森林防火工作。

4、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5、组织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扑火人员。

7、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8、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职责

1、按照森林防火指挥所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的安排做好全镇森林防火工作。

2、做好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值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3、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4、处理好森林防火指挥所的各种来往公文,并及时清理归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及防火设备的管理。

5、全面掌握全镇森林防火工作情况,对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好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各村(居)委会防火措施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做好火案现场的调查和火案查处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20日为全镇森林防火期,每年的2月1日至5月30日为全镇森林防火戒严期。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知解除或延长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责任落实

1、每年防火期前召开一次指挥所成员,各村(居)委会负责人、分管林业工作的副镇长、镇级各中心(站所)负责人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全年森林防火工作,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乡镇年终考核内容,对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2、镇政府要及时召开森林防火专题会议,传达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各村(居)委会森林防火工作,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认真落实林木、林地所有者,坟主、放牧区、特殊人员以及涉林单位和人员防火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

3、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站所)及各村(居)委会要建立好森林防火工作台账,内容包括会议记录、工作安排、防火宣传、值班记录、火灾扑救、处理结案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组织检查,并将其纳入年终考核。

4、每年的春节、清明节前夕,由镇政府领导带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分组对各村进行督查,查会议、文件的传达落实;查防火宣传、火源管理、防火机构建立情况;查扑火物资的准备、扑火队伍建设情况;查防火带班值班情况。

三、森林防火宣传

1、在全镇农户中发放《姚安县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手册》、《公开信》、《告学生家长通知书》。

2、以十二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组织宣传车在全镇范围内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并张贴、发放森林防火知识宣传资料。

3、全镇中小学校开展“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

4、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形势加强宣传。

5、加大森林防火宣传经费的投入力度,使各项宣传措施落到实处。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边缘、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1)烧地埂、烧草场、烧地、烧荒;(2)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3)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4)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5)使用火把照明、吸烟;(6)其他非生产性用火;(7)森林防火戒严期(1月20日—5月20日)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农户要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要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要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人”要100%落实责任监护人,对违规用火要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一、林火监测

1、森林防火瞭望台监测。

2、各村(居)委会人员、护林员监测。

3、林区群众、林业职工监测。

4、毗邻地区监测。

二、火情报告

1、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必须24小时值班,并对外公布其值班电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村(居)委员会、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报告。

3、镇、村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做好报告人的情况记录,立即派人核实起火地点、火势大小、植被等情况,并根据反馈的情况,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员会应做出决策:一是尽快组织离火场较近的义务扑火队员上山扑火;二是归口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

三、扑救原则

1、扑灭林火的基本要求是:打早、打小、打了。

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职责明确、任务明确的原则。

3、禁止“特殊人员”、妇女、老人、儿童以及行动不方便的人员上山参加扑火工作。

四、物资准备

1、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发生火灾时分发给扑火人员,扑火工具不足时,由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资金购置或向社会征用。

2、扑火中所需的车辆、燃油、食品、照明、救护用品等,由镇政府和镇森林防火指挥所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联系解决。

五、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所要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场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确定无余火后,报经后方指挥所批准方可撤离火场。同时,要安排专人留守火场12小时以上,经镇政府或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检查认可后,方可撤出监守人员。

六、纪律要求

1、从接到火情报告起,镇、村森林防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迅速组织人员前往扑火。

2、做好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灭火物资设备的准备和维护工作,确保火灾发生后能迅速调集使用。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七、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报森林火灾报告。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一、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按《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损坏护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除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外,按《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玩忽职守,见火不报,见火不救者,依法严肃查处。

五、镇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森林火灾,不报告不参与扑救,或者不服从防火指挥机构指挥调度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100元—200元的罚款。

六、村(居)委会人员及护林人员发现森林火灾,不报告不参与扑救,或者不服从防火指挥机构指挥调度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50元—1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一、发生森林火情,立即启动前场镇森林防火预案。  

二、本预案由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