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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前场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12940 | 发布时间: 2019/5/31 14:48:55

各村(居)委会、镇级相关站所:

现将《前场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前场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5日

                                               前场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充分作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准备,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的降低地质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减少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和《姚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出现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临灾险情以及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在不可能预见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灾害险情前兆,短期内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四)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灾害应急和临灾应急两类。

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临灾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六)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协调配合的原则。

(七)镇人民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镇人民政府和各村民委员会在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先期处置工作。

(八)因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主动参与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并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责任。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一)地质灾害按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为特大型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为大型地质灾害。;

3.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中型地质灾害。

4.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为小型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个等级。

1.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为特大级。

2.受威胁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重大级。

3.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为较大级。

4.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级。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镇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专门负责指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和指挥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收集和汇总灾情,按照灾害类型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3.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4.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救灾物资。

6.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7.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各项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镇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担任。党政办、国土资源所、民政、卫生、财政、水利、中心校、派出所、通讯、电力、规划、宣传、文化、林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各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国土资源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的组织、调运、分发工作。

卫生院: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转运、以及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收集上报灾区疫情监测信息。

水务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灾区水利设施的安全工作。

中心校:负责做好学校师生安全工作。

派出所:负责做好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工作。

财政所:负责落实政府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通讯、电力、规划、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恢复灾区通讯、供电、公共设施安全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地进行。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四、地质灾害监测,灾情和险情报告

(一)各村(居)委会和国土资源所要建立健全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全镇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二)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要严格执行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值班人员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迅速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县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三)国土资源所要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地质灾害防范区进行检查,指导地质灾害检测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要及时将气象预警通知到各村(居)委会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单位、监测人员。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的要求,组织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所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强制措施组织群众疏散避险。

(五)鼓励群众积极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情况,或者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镇人民政府给予鼓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报、谎报地质灾害情况。

五、灾害应急

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临灾情况的报告后,在未确定级别之前,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相应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

1.地质灾害所在村(居)委会应急行动:

(1)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2)划定危险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

(4)组织监测人员对险情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加重继续造成人员伤亡。

(5)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和镇级有关部门

2.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如下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3)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

(4)迅速调配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

(5)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的筹集、储备和管理工作,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

(二)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抢修被损坏的公路、桥梁及通讯设施,保证灾区主要干线道路、通讯畅通,确保救灾设备、物资的运送。

(三)在地质灾害发生地区,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域,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内,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灾区可以临时调动单位、个人物资、设备或者临时占用房屋、土地。但事后应当归还,无法归还或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五)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后,国土资源所应当会同规划、水务、并邀请上级地质勘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镇政府的安排,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并向镇政府提出应急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进一步扩大。

(六)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居)委会要组建民兵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确保险情出现或者灾情发生时的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七)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动。

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将追究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善后处理

(一)应急抢险工作结束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应组织抢险队伍和当地群众,对灾区群众的财务进行清理转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镇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所在村(居)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移避险群众的正常生活。同时,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中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和抚恤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组织当地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工作。

(四)根据地质灾害专家应急调查意见,对有条件治理的,镇人民政府积极向州、县申请立项勘查和设计,尽快对地质灾害点实施工程治理;对无条件治理的镇人民政府做好规划选址,向州、县申请群众异地搬迁项目,尽快恢复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五)国土资源所要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立项勘查、设计项目申报,以及群众异地搬迁规划的选址和地质勘查工作。

八、附则

(一)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由现场指挥部安排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印发的《前场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