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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川镇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农村居民建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13603 | 发布时间: 2019/11/29 17:11:09

各居村委会:

为切实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根据姚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的通知》(姚自然资发〔2019〕10号)要求,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镇2019年农村居民建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指标的使用原则及审批程序

2019年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指标只能用于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报批应按照《楚雄州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审批原则

1、农村居民建房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电力设施用地、水利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城增村减和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地块以及已经踏勘或是报批的城镇建设批次用地控制范围内选址建房。

同时建房选址需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涉及高速公路建设辖区内村民建房的选址,应和交通部门或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提前对接联系,必须避开高速公路的选址;涉及相邻电力设施、水源地、公路保护用地或是其他公共设施项目的建房选址,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方可进行选址。

2、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在农村居民建房报批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一律不予审批:

(1)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在基本农田保护区;

(2)出卖、出租或归并住房再申请宅基地建住房的;

(3)现有宅基地人均占地超过30平方米,一户超过150平方米,且居住条件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

(4)所有家庭成员的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达到标准,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5)有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而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未消除的农户;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选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是以户为单位写出申请,交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后由村居民小组长代表村居民小组签署意见后上报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村民小组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后,进行严格审查,并将申请建房户户主名单、家庭成员、居住现状、申请用地地点、用地面积和用地地类等在各村、组辖区内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公示不少于10日。张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表格,村居民委员必须提供会农村居民建房会议记录复印件。

3、新申请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建房户必须拆除旧房。

三、纪律要求

(一)严格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坚持先落实用地后审批的原则,充分利用平板电脑“一张图”,做到“三到场”,准确确定土地类别和用地面积,并按照相关要求绘制用地平面图。认真填写表格,表格禁止涂改,一经发现表格涂改,将取消审批指标。

(二)严格实行批前公示制,各村委会对申请宅基地建房户户主名单、家庭成员、居住现状、申请用地地点、用地面积和用地地类等在各村、组辖区内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有异议的建房户不得上报审批。

(三)在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组织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严禁村居委会收取农村居民建房保证金。因违法违规收费导致违法占地行为发生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违规收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严禁优亲厚友、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瞒报审批等违法违纪行为。若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村居委会在农村居民建房审批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将农村居民建房审批中的矛盾上交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疏导工作,若将矛盾上交镇人民政府,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禁搭车批建,严格禁止将未批就建的违法占地纳入农村居民建房审批。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建房会审事项制度,严禁个人行为代替集体会审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各村居委会涉及的地质灾害搬迁户和高速公路占用拆迁安置户的建房不占用下达的计划指标。

(二)东街、南街、西街、北街、蜻蛉、长寿、清河、海埂屯8个社区居委会涉及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地块不得纳入农村宅基地审批。除四条街不审批外,其他居委会具体为:蜻蛉居委会的胡家屯、程家桥、上西路、中西路、下西路、苏家湾组、黄家屯一组、二组,清河居委会的朱家牌坊一组、二组、聂家村民小组,海埂屯居委会的陶官屯一组、二组、三组、四组,长寿居委会的朝阳二组、三组。

(三)镇人民政府不再下达各村用地计划指标,符合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的,按规定进行上报审批。

(四)在各村居委会和国土分局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必须于2019年12月15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逾期不报批的不再受理。




栋川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