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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期解除歹明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
来源: 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19090 | 发布时间: 2019/5/10 16:41:28

歹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大专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系姚安县林业局栋川林业站职工。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至1993年7月在姚安县官屯林业站工作,1993年7月至2006年4月在姚安县大龙口林业站工作,2006年4月至今在栋川林业站工作。

2013年5月25日,歹明利用担任栋川镇林业站报账员的职务便利,从自己管理的栋川镇公益林补偿款311472.99元中挪用公款127988.75元,用于购买位于楚雄市环城南路兆顺第一城B幢15层13号商品房,且与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所购买的房屋委托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收取租金收益。2016年11月1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云2325刑初53号〕判处歹明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经姚安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17年4月1日批准,给予歹明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受处分期间,歹明能正确认识错误,深刻吸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表现较好,现处分期已满。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19年4月1日,经栋川镇人民政府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歹明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解除时间从2019年4月1日起)。






栋川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