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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川镇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栋川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9927 | 发布时间: 2019/1/18 14:49:43

各村居委会、镇级各站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云南省招投标条例》《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姚政通〔2016〕82号),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社会及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程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招投标活动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决定建立栋川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经镇人民政府研究,按照公正廉洁、技术水平高、思想觉悟好的原则,决定在镇属事业单位中具备工程技术管理、经济造价管理、财务管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用以下21人,作为栋川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如下:

於发军、姚家顺、刘明、蔡忠平、何志义、周鹭、刘勇、施庭鑫、陈永铭、陈诺、王子春、陈志勇、施廷斌、周明章、张学跃、李永祥、张建伟、王开元、李孟纯、郭建梅、杨宁燕。

专家库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凡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含协商竞价谈判、邀请招标)的项目,每次评标时,需在镇纪委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名确认后才能组建工程评标专家组。


附件:栋川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栋川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栋川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云南省招投标条例》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以及对评标专家和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项目法人代表的管理。

第三条 除国家、省、州、县另有规定的重大项目外,凡在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栋川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条 栋川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和实施全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为其参加评标活动创造条件。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是镇属各站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行业工作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参加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镇纪委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镇纪委的监督管理;

(二)参加评标过程中发现自己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履行请假手续,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七)对评标结果保密;

(八)参加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九)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所抽取的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项目法人代表负有与评标专家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少数服从多数)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协调评委会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

(二)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三)必要时落实向投标人发出书面答疑事项,书面回复质询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入选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审、镇人民政府复审。复审通过的人员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建立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符合要求的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入库。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纪委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达五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