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86421 | 发布时间: 2022/6/13 15:37: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管理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管理制度


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开通的网络沟通渠道,是进一步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意见、建议的网上窗口。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做好栏目管理工作,建立本制度。

一、公众留言的原则。公共留言,应坚持合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不得利用“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复制、传播违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二、“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受理范围

(一)对姚安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服务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

(三)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对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三、“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不予受理范围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案件、事件。

(二)属于县委、人大常委会、监察委、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职权范围管理的事项。

各级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问题,应依照相关规定向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三)已经受理的信访件,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诉求;已经终结的信访件。

(四)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方面应遵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五)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表述不清楚、不完整,导致无法回答或无法开展调查工作的留言。

(六)不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留言。

(七)其它不在县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通过“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留言,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内容要真实,描述要清楚。

五、留言处理中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六、责任主体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留言的登记、下载、拟办意见提出、报审、审核、转办、回复意见整理、回复、资料存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是“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的责任单位,负责“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留言的核实、处置,草拟、上报办理情况和回复意见。

七、办理程序

(一)留言监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留言的监测。

(二)留言下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将“我向县长说句话”栏目受理范围内的留言在1个工作日内下载,按要求填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我向县长说句话”留言处理笺》(以下简称留言处理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留言报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在留言下载当日内将留言处理笺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县长的副主任进行审核。

(四)留言审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县长的副主任负责对留言及办理意见的审核,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受理范围的,批示予以受理并明确专人或涉及部门处置和提出回复意见;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明确批示意见,可批示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五)审核意见办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联系县长的副主任批示,在接到留言处理笺3个工作日内与留言人沟通,核实情况,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书面报告核实、处置情况和回复意见。

转乡镇或部门办理的,留言处理笺可以纸质或传真件转出。以纸质件转出的,接收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取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取件人签字后应复印留言处理笺存查;以传真件转出的,应载明转出时间等信息。

(六)回复意见审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联系县长的副主任负责对回复意见审核。审核后认为需报县人民政府领导的,应在当日内报审;审核后同意回复意见的,应在当日内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七)回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网站回复。在收到领导审定的回复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及时回复;领导批示涉及部门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复的,有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回复后应在留言处理笺上填写回复情况、回复时间并签名。

未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的内容不能回复。

涉及民生、社会、政治等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或回复,须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回复。

八、本制度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