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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22785 | 发布时间: 2021/6/20 20:55:5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主导作用和聚焦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开办便笺〔2021〕17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脱贫组〔2021〕2号)精神,结合姚安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省、州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做好总体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相衔接。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过渡期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集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瞄准目标,精准发力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设任务需求,同时兼顾乡村振兴长远发展需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巩固拓展成效精准。

(三)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整合资金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紧密结合,资金投向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合资金分配要优先安排用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规定事项,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资金渠道支持。

(四)强化责任,跟踪问效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履行实施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楚雄州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楚办字〔2016〕65号)。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支持参加技能培训、以工代训补助等。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大产业扶持力度。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重点支持特色优势种养殖业、林草业、农(林)产品加工业,农(林)业优良品种、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推广、种养业循环一体化项目,建立农产品加工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对农产品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集体经济,引入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

(三)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费

实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而发生的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可以从下达资金中列支,但不得超过所下达资金的1%。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五)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六)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七条  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部门审核→县级会审→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建立全县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巩固脱贫成果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项目库。

第八条  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并结合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等因素,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各行业部门年度项目计划要充分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相衔接。

第九条  编制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

(一)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

(二)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统筹整合资金规模,综合考虑全县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数量、产业发展规模和分布,并结合“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轻重缓急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原则,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列出本年度需重点建设的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使用好整合资金。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乡村振兴局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  

(三)经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方案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在每年3月底完成编制。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考虑脱贫村其他突发因素,在每年8月15日前可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乡村振兴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统筹整合台账。由县财政局按资金来源、级次、规模、原支出功能科目、调整后资金用途、实际支出功能科目等要素,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用途和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项目责任部门、乡镇也要建立整合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部门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下达流程:纳入整合的中央和省州级财政涉农资金下达到县后,由县财政局登记统筹整合资金总台账,县财政局及时函告县乡村振兴局“资金池”内资金数额,县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围绕县级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综合考虑整合方案内项目轻重缓急、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合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分解到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申请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收到资金申请后,根据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以“姚财农”文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县财政严格按照规定支付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四条  纳入整合方案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县级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县级部门是项目的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由乡镇实施的项目,对口的县级部门为项目主管单位,乡镇为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确保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完善和落实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项目推进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实行整合资金专账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整合资金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快资金支出使用进度,原则上当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年底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8%以内,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年底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20%以内,连续结转2年的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乡(镇)村主责、群众主体”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领域项目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审核、行业技术指导、监管督促推进、验收成效考评等工作,各项目责任部门、乡镇根据项目批复及工作安排,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九条  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后,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及时介入,督促各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安排,按相关程序及时启动项目建设。超过3个月以上未启动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当年其他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招投标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有群众参与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乡镇或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经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责任部门、乡镇组织包括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组成工作组开展项目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后,提请县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加快项目竣工决算,做到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决算一个。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公示情况等。到户项目必须附有到户补助花名册、农户签字并加盖手印(银行代发除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前后对比照片。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应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档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装订成册,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60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按照上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有关的决策部署,承担全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审议全县财政涉农整合方案、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督促检查全县涉农整合项目进展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牵头会同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牵头会同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政策;争取中央、省、州涉农整合项目资金支持;指导各部门按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牵头做好调研指导、督促检查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编制、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修订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库建设、项目验收,指导和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乡镇、村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行业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建立健全本乡镇、本部门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项目管理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参与项目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财政、发展改革、乡村振兴、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立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纪问责,建立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纪委县监委为主的联动执纪问责机制。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快查处、从严问责,一经查实点名通报曝光,并实施“一案双查”。要把精力集中到强化对主责部门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上来,严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纪律,要对整合资金实现全程监管,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把关不严、乱补贴、滥补贴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衔接专项资金的,一查到底,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阳光操作,公开公示。整合资金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 公示公告范围

    县级要公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要公开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所辖乡镇涉及的村公开。

    (二)公示公告内容

    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同时,县、乡镇、村三级要做好公示公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考核,综合评价。为深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事前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和项目完工后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工作成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和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六条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财政涉农统筹整合工作在党中央统筹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全过程监督指导下,由县级审批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9日印发的《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姚政办通〔2019〕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解读《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