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姚安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基本含义、安葬范围及对象
(一)基本含义
实施方案中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包括规划建设为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葬区域。
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管理、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案。革命烈士公墓、回民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葬范围及对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具体安葬范围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1.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的亡故人员。
2.民政部门集中供养人员亡故后,属本县户籍的回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非本县户籍的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
3.“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可在转户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4.双方均是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的,一方在2020年6月30日前亡故在公墓外安葬的,由各村(社区)进行统一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另一方在2020年7月1日零时后亡故的,火化后骨灰可带回与配偶合葬,但不得另行装棺、另立坟头,也可选择进户籍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与建设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基本要求
1.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应根据各乡镇辖区范围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划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做好乡镇及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
2.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年死亡率7.1‰计算确定,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50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一期规划建设满足5年使用需求。
3.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应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建在住宅区、耕作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益林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以及公路、铁路两侧。
4.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广泛征求“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村民小组、村(居)委会等意见建议,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要求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绿色为墓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标准进行建设。既建公墓,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墓区建设尽量不砍伐原有林木,尽可能保留灌木,依山就势、依林建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2.姚安县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存放格位)。
3.墓穴建设要坚持“逐年建设、分批递补、新人新墓”原则,将空穴控制在1年使用计划内,确保亡故人员个个入葬新墓。
4.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规划建设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安葬墓位,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35%。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向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公墓的申请。
2.选址征求意见表。
3.相关部门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相关资料。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1.墓穴占地面积(指硬墓面积)每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含双人墓)。墓与墓之间行距不低于1.5米(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米,通道与墓位不得少于0.5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石材用料原则上采用深色石材。
2.公墓墓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公墓面积的40%,其中乔木种植率不得低于80%。
3.公墓按照一定面积进行区划管理,分为A、B、C三区。明确:A区安葬18岁及以上亡故人员,B区安葬18岁以下亡故人员,C区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每个区域墓碑规格、颜色、朝向必须统一;每区与每区之间用乔木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1.5米。
4.公墓建设必须具有“九个一”,即:“一条入公墓畅通的道路(有指路牌),一个停车场,一道大门(有公墓名称),一圈围墙(围栏),一块宣传栏(有收费公示和管理规定),一间焚烧房(有十二生肖的专烧口),一个公厕,一间管理房,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5.墓区内原则上以3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墓碑规格、颜色、朝向必须统一;单元与单元之间用乔木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150厘米。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管理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责任人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力度,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审批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公益性公墓收费价格制定的审核和备案。县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管理
1.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实行按从下到上、从左到右进行编号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安葬协议、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安葬时要按编号进行安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亡故人员骨灰,一律按照死亡时间先后顺序和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时间按墓位编号安葬,每排墓穴从左至右依次安葬,不可以任选一个墓穴进行优先安葬,当中不能有空墓穴。
夫妻双方都要选择单墓穴的,可向健在的配偶预留相连的下一个(或上一个)墓穴,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预留。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2)转让、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3)不按照顺序号安葬。
(4)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公墓日常管理和维护。
公墓管理单位要加强公墓管理,维护公墓秩序,进行墓区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保持墓区的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
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公墓管理单位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对墓穴销售情况、收费票据、购墓协议,购墓者提供的材料等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1.上级补助资金。
2.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投入资金。
3.社会捐助、赞助资金。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赞助,但不得以经管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管,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四)验收与命名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须报州民政局备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命名要选择能体现本地特点、自然风光或具有历史渊源的名称,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
由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和服务。
(六)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
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上一年度建设、使用、管理及收费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合格的,发放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从事营利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补助资金构成。
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费、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对于符合安葬条件的,只能收取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等。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
墓穴费指墓穴基础建设(含砖、水泥、沙石等)费用,墓材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水泥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墓区管理维护费以20年为一个周期。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收费标准(试行)如下:
石材类别 |
建墓材料费(元) |
建安服务费(元) |
20年管理维护费(元) |
合计(元) |
花岗岩 |
2000 |
600 |
1000 |
3600 |
农村公益性公墓生态葬(草坪葬)价格收费标准如下:
石材类别 |
建墓材料费(元) |
建安服务费(元) |
20年管理维护费(元) |
合计(元) |
花岗岩 |
560 |
300 |
1000 |
1860 |
收费标准维护管理费20年一次性收取1000元为上限价格,基础建设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2000元为上限,每穴收费总价以3600元为上限。若增加装饰材料等服务,不得超过公墓建设标准规定,安装费用不变,石材及工艺必须统一,明码标价,按市场价格收取。
夫妻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合墓。合墓墓穴价格不变,合葬时2个骨灰盒同时安葬的,不再另行收取费用;骨灰盒分2次安葬的,第二次安葬时的人工劳务费按500元收取。
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生态葬实行最高限价为1860元。
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一次性收取后,统一与提供墓材和人工劳务的企业结算,也可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按收费标准自定收取方式。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成本核定,工程经审计部门竣工结算后扣除政府补助资金后核算成本单价,墓材实行招标采购制,价格全县尽量统一,各乡镇根据实际成本核算价格确定收费价格,但不得超过规定上限。价格制定后应采取征求意见、听证等方式多方征求群众意见。
财政供养人员亡故的,必须进经营性公墓安葬,其配偶属农村居民的,亡故后骨灰可选择跟随财政供养人员在经营性公墓安葬,也可选择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按农村居民收费标准。
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收费项目需报县发改局审批,并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办公地点和墓地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免收有关费用的,也要在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属于殡葬服务收费,实行专户管理,公墓管理单位收费时,须出具规范的收费收据,并加盖收费单位公章。所收取费用只能用于管理人员工资支出、日常维护费用,节余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委、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收费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公益性公墓向划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局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县纪委县监委视情况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六、附则
国家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即: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由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