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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3459 | 发布时间: 2018/7/7 15:48: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姚安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姚安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升农村公路通行服务能力,促进全县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7号)和《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保障畅通”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养护管理责任,推进工作常态规范,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全县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落实县、乡、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完善养护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专用公路的使用单位是专用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检查考核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具体负责全县县道的养护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和村(居)委会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承包者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养护质量;认真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为做好养护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成立“交通运输管理站”,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配备至少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人员、经费来源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双重管理,行政上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的指导。主要职责:负责筹集乡道养护资金,引导和发动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养护资金;保护公路路产和路权,落实人员开展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建立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养护管理制度,筹集养护资金,负责村道日常养护,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使村道的养护管理处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廉政责任制。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和管理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州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三)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四)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级补助资金的50%配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95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22.5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元的标准配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通畅,采取日常养护和应急保障相结合。日常养护资金占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50%,按季考核,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应急保障资金占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50%,实时报告,据实核拨,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护工程;州、县级配套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保养、小修保养、桥梁养护,其中用于桥梁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县级配套资金的10%。州级配套的路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巡查、办案、设置交通标志标牌等开支;县级配套的路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巡查、办案、设置交通标志标牌和聘用农村公路路政(养护)协管员。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年未竣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结余的养护管理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用于公路养护及水毁修复。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县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动态监管,并实行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坚持“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危桥改造工程、灾毁修复工程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建议计划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后,报州交通运输局批准下达执行;大中修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编制建议计划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后,报州交通运输局批准下达执行;小修保养建议计划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下达执行,并报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讲求绩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

程和灾毁修复工程按照有关行业管理办法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组织实施,实行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小修工程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日常保养可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实行合同管理,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挑选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日常保养承包人,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养护队伍。

鼓励县、乡镇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实行专业化的养护管理,逐步实现管养分离。

第二十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各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公路在5年规划期内不少于2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人工评定。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编制在役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校区路段等安全防护不足、事故多发易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存量,对在建农村公路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确保不添安全隐患增量。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并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农村公路桥梁的动态监管,加大地质灾害频发路段的管控力度,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抢险预案,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应急保障中心,配备必要的抢险机械设备、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及各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抢通保修。对难以及时抢修保通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发布禁通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广废旧路面材料、轮胎、建筑垃圾等废物循环利用技术,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有关政策,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尽量减少农村公路养护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进一步加大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工作力度,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创建“畅、安、舒、美”的优良公路。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和保护区域内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规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对辖区内乡道、村道依法进行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交通运输局指导下协助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并配备1—2名农村公路路政(养护)管理专兼职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两委”委员中聘用1名农村公路路政(养护)协管员,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协管员薪酬在县财政配套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经费中列支,标准为100元/月/人。

第二十九条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行方案,符合设计荷载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加大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建立交通运输与公安、发改、市场监管、安全监管、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源头治超,开展联合执法。县交通运输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养护质量和道路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对行政区域县道每月进行1次养护工作巡查,对乡道、村道养护工作每季度进行全面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对乡道、村道进行1次养护巡查。检查考核工作应做到有记录、有通报。

第三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对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情况进行1次全面检查考核,考核检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将及时向全县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县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资金分配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姚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