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  姚政办通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方案的通知
来源: 本站 | 访问量:12146 | 发布时间: 2017/12/28 15:30:41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姚政办通〔201770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社会

保障兜底精准脱贫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姚安县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1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楚雄州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楚政办通〔2017101号)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政策衔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确保低保标准、保障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支持精准扶贫行动计划实施。2018年继续巩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工作。所有因病、年老、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扶贫行动计划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通过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进行兜底保障;加强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助推健康扶贫,确保贫困人口100%参加医疗保险,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工作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社会保障、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工作任务

坚持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社会保障和精准扶贫的有效衔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逐步提高标准。县民政局要适应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2018—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小康相适应。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精准认定对象。按照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的要求,实行规范化、精准化管理,严格认定程序,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程序,全面推进阳光低保。低保对象认定,按照《楚雄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执行,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仍无法脱贫的困难家庭,按照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乡镇受理低保(扶贫)申请时,应填写是否属于扶贫(低保)对象有关信息;张榜公示低保申请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情况时,需标注是否属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低保对象)。

(三)实行分类施保。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做到该保的坚决保住,该退的坚决退出。“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要重点向A类和B类低保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

(四)加强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照年度、半年度、或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照程序予以退出。县级扶贫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已经脱贫的低保对象(家庭)、拟脱贫但未能脱贫对象(家庭)名单及基础信息提供给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各乡镇及时进行复核。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返贫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五)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引导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确保参保人持续缴费不断保。一是贫困人口参保,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参保补贴,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每增加缴费100元,递增给予10元参保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属于持证重度残疾人的,政府逐年为其按照200元档次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年满55周岁的可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享受5年养老补助至60岁;属于持证三、四级残疾人的,政府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助。二是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贫困人口,可补办参保手续后申报领取养老金;现年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贫困人口,可一次性补缴从制度实施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后申报领取养老金。三是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时,累计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政府一次性给予600元丧葬补助金。四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养老金。

(六)加强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确保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省财政对已脱贫人口补助40%,对未脱贫人口补助60%。省财政承担剩余部分,州、县市财政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配套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通〔201362号)执行。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各级安排的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2号)精神和《楚雄州健康扶贫精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资金实现。

(七)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要加大救助措施与扶贫措施的有效实施。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要按照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享受扶贫贴息贷款、产业及行业扶贫等项目扶持,避免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其他识别到户的贫困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边缘户,给予临时救助;对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400/人一次性生活救助,其费用由民政部门在临时救助资金中支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扶贫、人社、财政部门紧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改革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和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一是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各乡镇要健全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村(居)委会要切实履行协助职责,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县级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乡级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窗口),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制定部门转介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畅通救助政策“最后一公里”。

(三)加快建设信息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与扶贫开发信息无缝对接。通过“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民政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完善低保数据信息;实现社会救助、扶贫开发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效率和精准度。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要对本地区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落实情况、社会保障兜底精准脱贫政策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从2018年起,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县级有关部门每年组成督导组分赴各乡镇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督查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全县。

(五)加强能力建设。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脱贫攻坚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六)加大考核力度。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考核问效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低保标准、对象准确率、补差水平、分类施保、基层能力建设、经费投入等纳入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分配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时重点倾斜。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问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扶贫对象及低保对象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