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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工作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1049 | 发布时间: 2017/9/9 10:3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8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工作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53号)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现就做好我县2017年微型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全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目标为250户,5个承办单位目标任务为:县市场监管局140户,县工商联60户,县妇联20户,团县委20户,县人社局10户。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延续现有扶持条件。凡2014年4月1日后注册的微型企业,可按照要求申请直接补助3万元或贷款贴息支持。组成形式和投资规模等参照《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注册标准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和“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云政办〔2015〕29号)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初审暂行标准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4〕10号)规定执行。

(二)放宽户籍限制。对《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楚政发〔2014〕11号)和《姚安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姚政办通〔2014〕52号)中规定的“带动本县户籍5人以上就业”作出调整,创业者和带动就业人员户籍不受限制。

(三)明确重点扶持对象。一是扶持在园区落户的微型企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创办的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旅游文化、装修装饰、民族手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微型企业;二是种植业:50亩以上连片中药材种植、软籽石榴种植、3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种植;三是养殖业:规模在20头以上的品种肉牛养殖(养殖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养殖的需有环评手续,规模以下养殖的需有环评登记);四是各类加工制造、商贸流通、服务企业经营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住宿业床位达到30个以上。

(四)明确不予扶持的行业。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推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洗浴及娱乐行业;禁止行业为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落后的产业。另外我县经营药品、农药、化肥、种子、饲料、电子通讯销售服务业、寄递服务、儿童玩具销售及电玩、食品类小作坊生产企业不纳入扶持范围;同时2014—2016年已享受过的不再纳入直接补助范围。

(五)实行微型企业贷款贴息。符合扶持行业要求的县内微型企业,可以向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滇银行楚雄姚安支行、邮储银行姚安西正街营业所申请不超过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扶持贷款,具体规定按照《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和贴息工作的通知》(云工信中小〔2017〕335号)文件和各银行规定执行。10万元额度内的贷款,可按照规定享受“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财政贴息政策。10万元—50万元额度的创业扶持贷款,符合条件可按照有关规定免担保。50万元—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扶持贷款,可采取抵押、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办理。10万元—50万元创业扶持贷款应作为承贷银行重点发放对象单独进行考核。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14%,由省财政给予申贷微型企业不超过1年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基准利率上浮部分利息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

(六)增加企业考察期限。微型企业须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申报时须提供近3个月税收缴纳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方可申请直接补助。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为切实加强“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县加快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级领导担任召集人,县经信局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工商联、人行姚安县支行、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滇银行楚雄姚安支行、邮储银行姚安西正街营业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工作方式,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有关事项。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由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作为“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具体承办单位。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确保我县“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有序推进,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经信局(县民营办)作为“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分解下达目标任务,统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做好省州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县财政局负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省级、州级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设立相应的担保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为微型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协调银监等监管部门,给予“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贷款适当的政策倾斜。

(三)县人社局负责开展创业培训,推动“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与“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的有机统一和具体承办工作。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有关审核工作;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具体承办工作。

(五)人行姚安支行负责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贷款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落实300万元额度以内的创业扶持贷款。

(六)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落实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七)县工商联负责配合县经信局做好协调工作,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具体承办工作。

(八)团县委、县妇联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具体承办工作。

(九)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滇银行楚雄姚安支行、邮储银行姚安西正街营业所等承贷银行负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统计汇总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组织协调力度。县经信局要切实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组织会审工作,各承办部门应参与会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各承办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沟通联系,每月将本县新注册企业信息向各承办部门进行反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

(二)统筹安排工作进度。各承办部门和县经信局要统筹安排工作进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在12月15日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工作进展情况实现月报制度,各承办部门于工作开展的次月9日前按时报送至县经信局(县民营办),次月10日前由县经信局汇总报送至州民营办。

(三)加大放贷力度。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滇银行楚雄姚安支行、邮储银行姚安西正街营业所作为微型企业培育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要做好发放贷款各项工作。简化工作流程,保证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及时获得贷款支持。

(四)做好宣传工作。各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区域内最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扶持,各承办部门要积极与乡镇进行沟通并落实好承办任务,县经信局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对获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的企业进行公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形成良好氛围,全面推进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五)用好工作平台。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微型企业培育工作创办业务转入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发挥平台效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六)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防止骗取、套取资金的现象发生。各承办单位在受理企业申请时严禁另设门槛、收取费用、吃拿卡要,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不得增加企业任何负担。县经信局设举报投诉电话(0878—5712706)。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