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本华: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经光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回复情况如下:
你户在未申请并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5月23日动工在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集体耕地上挖基础建房,镇村已及时制止你户行为,但你户置之不理继续动工。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5日到你户建房现场制止你户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行为时,你户开挖基础长59米、平均深度0.5米、平均宽度1.0米,非法占地面积165.3平方米。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5月25日现场向你户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户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但你户仍置之不理继续施工。你户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立案查处你户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6月6日依法对你户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作出处罚,并送达姚国土资罚(土)〔2018〕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县国土资源局对你户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如下:“责令杨本华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杨本华户至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的165.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一切建构筑物;退还非法占地面积165.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你户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又向你户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你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期限满后你户仍未自动履行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事项。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县人民法院对姚国土资罚(土)〔2018〕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已于次日送达你户。
你户置各级制止不理擅自建房的行为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强占土地的行为,按照“各负其责”的法律要求,你户必须承担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同周围农户建房是否合法无关。你户违法所建的房屋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严重违反国家保护耕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基本国策,按照近几年来国家不断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要求,你户非法占地的建房行为不可能出现“补办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现在县国土资源局已按相关执法程序规定走完所有处罚程序,且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县国土资源局对你户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建议你户面对现实,尽快履行县国土资源局姚国土资罚(土)〔2018〕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自行拆除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的165.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一切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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