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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2024/4/22 10:48:00其他请问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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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4/22 11:54:04

    为准确回复,你的咨询已按流程批转有关部门,将尽快回复你,请注意查看回复情况。期间可能会有工作人员与你联系。

    如果有其他问题咨询或情况反映你也可以拨打政府热线电话,号码为:12345,外地号码拨打请加区号0878。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及时交办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相关条款规定,自然人属性不同,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要的材料也有所不同,具体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八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回复单位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