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及时安排官屯镇人民政府进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张某菊原籍为官屯镇三角村委会,参加工作后,在官屯乡粮所工作,按当时政策,户口已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户籍落在官屯粮所。粮食系统改革时,张某菊已参加了当时的改制,享受了粮食系统改革改制的相关政策,后嫁至官屯镇山坡村委会冯家村民小组,当时并未办理“非转农”手续,也未将户口落在山坡村冯家村民小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相关要求无法为其在官屯镇山坡村委会冯家村民小组落实土地承包事宜。
张某菊原领取“城市低保”,2018年12月-2019年7月期间进行城乡低保精准识别专项整治行动,取消了政策性保障中的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对象。自2020年6月起,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640元/月,张彩菊夫妇常年在外务工收入已经超过640元/月,已经不符合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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