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你所反映问题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安排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2020年8月14日8时29分,县公安局大河口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候某报警称7时五十分左右,在大河口万清泉往大栎树方向四公里路段,其妻子骑电动车被一辆轿车撞到,轻微擦伤,肇事车辆已离开现场,请求处理。接到指令后,大河口派出所立即对辖区监控及官屯镇连厂卡口进行筛查,确定肇事者为吴某。经民警对吴某进行调查,吴某承认在经过大河口公路秕拉桥处时确实遇到一个骑电动车的妇女,但没有感觉到撞人的情况,通过民警对吴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未发现任何刮痕。民警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大河口派出所调查处理时,双方就是否撞到人存在分歧,经请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求双方将车辆拉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处理。随后,候某打电话到大河口派出所表示此事不用处理,侯某及家人也不再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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