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你所反映问题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安排县民政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刘某户家庭人口7人,刘某目前在家照顾孩子(大儿子3岁,小儿子10个月),丈夫和弟弟在深圳务工,父亲就近务工,母亲属精神残疾三级,长期在家。刘某户共有房屋两处,旧房约100平米,土木结构,安全稳固,由刘某及父母居住,新房为三层砖混结构,共90平米,属刘某弟弟结婚用房。调查发现刘某户有吉利轿车一辆。刘某母亲2006年9月起开始领取农村低保,于2019年7月专项治理停发(B类,243元/月);自2017年10月起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于2019年7月起停发残疾人生活补贴(50元/月),现仍领取残疾人护理补贴(40元/月)。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文件精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指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经入户调查核实,刘某户家庭人口7人中4人有劳动能力,其中刘某本人因带小孩暂时无收入,3人外出务工,收入较高,不符合整户纳入条件。母亲精神三级残疾,不符合农村低保单人纳入条件,按规定继续领取残疾人护理补贴(40元/月)。如以后因特殊情况造成收入减少或支出过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可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栋川镇民政所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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