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儿:
接到你所反映问题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安排县民政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建墓并未损国家、集体或其他个人利益”问题。根据我国有关自留地的法律、政策规定,我国土地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类,自留地是集体组织确定给本组成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属于本集体组织所有,专门用于生产生活需要,不能作为墓地使用,因此在自留地内修墓属于违法行为。
二、关于“建活人墓”和“老百姓建墓在前,政府发文在后”问题。《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条倒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三、关于“大墓”“豪墓”标准问题。《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米。超过以上平方面积都属大墓、豪墓。因此,“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推进殡葬改革的公告”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望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理解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