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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安县推行殡葬改革的做法是否存在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2020/3/11 0:02:57政策咨询根据姚安县人民政府殡葬改革的规定:2020年6月1日前要自行拆除活人墓,大墓豪墓要自行整改。这里存在几个问题? 1、受农村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普遍都存在建活人墓的习惯。那么农村人用自己的钱在自己家的自留地上建墓并未损国家,集体或其它个人的利益。政府用一纸文件就可强行拆除。从公告中可以看到其中并未提到任何对老百姓的补偿条款,这是否损害了公民利益。 2、老百姓建墓在前,政府发文在后。老百姓建墓时政府并未阻止。老百姓建墓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现在无条件拆除,那么老百姓的利益就应该损失吗? 3、“公告”上还提到“大墓”、“豪墓”。不知道“大墓”、“豪墓”的标准是什么,是由执行人现场自行制定吗?


    回复时间回复内容
    2020/3/17 17:15:22

    风儿:

    接到你所反映问题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安排县民政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建墓并未损国家、集体或其他个人利益”问题。根据我国有关自留地的法律、政策规定,我国土地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类,自留地是集体组织确定给本组成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属于本集体组织所有,专门用于生产生活需要,不能作为墓地使用,因此在自留地内修墓属于违法行为。

    二、关于“建活人墓”和“老百姓建墓在前,政府发文在后”问题。《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条倒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三、关于“大墓”“豪墓”标准问题。《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米。超过以上平方面积都属大墓、豪墓。因此,“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推进殡葬改革的公告”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望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理解支持。

    回复单位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