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姚农(兽药)罚〔2025〕1号 | 姚安县兴牧兽药饲料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 姚安县兴牧兽药饲料经营部 | 2025年12月17日,姚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移交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当事人姚安县兴牧兽药饲料经营部经营的山东牧德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注射液”(生产日期/批号2024/10/06,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字154382548,含量规格10ml:2ɡ,包装规格10ml/支×10支/盒)兽药产品,经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中含量测定,结果未检出氟苯尼考。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第二项“(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的规定,认定该兽药产品为假兽药。 | 姚安县兴牧兽药饲料经营部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9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扣押的兽药2盒; 2.没收违法所得736.00元; 3.处兽药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84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2576.00元(贰仟伍佰柒拾陆元整)。 | 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