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5日,姚安县民政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姚安县青少年公益服务中心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存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但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及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
2025年10月23日,姚安县民政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姚安县青少年公益服务中心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姚安县青少年公益服务中心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姚安县民政局
2025年12月11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姚安县青少年公益服务中心 | 52532325356033698L | 李茂文 | 姚民处罚〔2025〕1号 | 2025年10月15日,姚安县民政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姚安县青少年公益服务中心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存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但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及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鉴于该组织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其活动基于慈善目的且所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公益事业,情节轻微,综上,决定对姚安县青少年公益服务中心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2025年11月12日 | 姚安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