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姚安县东泰酒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仍然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5/4/1 10:33: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公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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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主要负责人)
| 姚安县东泰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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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姚安县东泰酒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仍然从事住宿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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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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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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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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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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