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姚安县康洪肉牛养殖场 经营者:孙 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5MAC0Q33B80
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大苴村民委员会孙嘴组
经依法查明,涉事嫌疑人孙康在姚安县弥兴镇大苴村委会古溪地干海子(唐家山)处建设养殖场,于2022年11月11日,办理了用林地手续《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林许准(楚)[2022]105号 文件,同意姚安县康洪肉牛养殖场占用姚安县弥兴镇境内集体其他林地面积为0.2706公顷,2706平方米,计4.059亩。2022年12月19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工作,同意姚安县康洪肉牛养殖场占用姚安县弥兴镇境内集体其他林地面积为0.2706公顷,2706平方米,计4.059亩转变成为设施农用地。该养殖场于2023年3月开工,2023年10月份完工。2025年2月26日姚安县审计组和弥兴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姚安县康洪肉牛养殖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共计占用林地面积为0.4458公顷,4458平方米,计6.687亩,超审批用地为0.1752公顷,1752平方米,计2.628亩。存在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的涉嫌违法现象,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经调查事实认定:姚安县康洪肉牛养殖场在建设过程中超审批占用林地、草地地块共9块,主要现状水塘、氧化池(化粪池)、牲畜圈舍及排水沟、卫生间、机房和入场道路。违法用地面积合计2026.64平方米,计3.03996亩,其中占用其乔木林地9.24平方米,计0.01386亩,一般灌木林地250平方米,计0.375亩,其他木林地211平方米,计0.3165亩,其他草地1556.4平方米,计2.3346亩。具体现场地块按小班顺序编号调查情况如下:1小班(地块1)现状为水塘,面积50平方米,坐标714196,2805756。2小班(地块2)现状为水塘,面积843平方米,坐标714211,2805746。3小班(地块3)现状为水塘,面积250平方米,坐标714195,2805739。4小班(地块4)现状为氧化池(化粪池),面积87平方米,坐标714245,2805761。5小班(地块5)现状为牲畜圈舍,面积183平方米,坐标:714268,2805788。6小班(地块6)现状为牲畜圈舍及排水沟,面积161平方米,坐标714267,2805780。7小班(地块7)现状为机房,面积8.4平方米,坐标714354,2805829。8小班(地块8)现状为卫生间,面积9.24平方米,坐标714377,2805830。9小班(地块9)现状为入场道路,面积435平方米,坐标714369,2805798。
经鉴定:姚安县康洪肉牛养殖场超审批占用林地、草地面积合计2026.64平方米,计3.03996亩,主要现状水塘、氧化池(化粪池)、牲畜圈舍及排水沟、卫生间、机房和入场道路。其中占用其乔木林地9.24平方米,计0.01386亩,一般灌木林地250平方米,计0.375亩,其他木林地211平方米,计0.3165亩,其他草地1556.4平方米,计2.3346亩。具体现场地块按小班顺序编号调查情况如下:1小班(地块1)现状为水塘,面积50平方米,坐标714196,2805756,原地类为其他林地。2小班(地块2)现状为水塘,面积843平方米,坐标714211,2805746,原地类为其他草地。3小班(地块3)现状为水塘,面积250平方米,坐标714195,2805739,原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4小班(地块4)现状为氧化池(化粪池),面积87平方米,坐标714245,2805761,原地类为其他草地。5小班(地块5)现状为牲畜圈舍,面积183平方米,坐标:714268,2805788,原地类为其他草地。6小班(地块6)现状为牲畜圈舍及排水沟,面积161平方米,坐标714267,2805780,原地类为其他林地。7小班(地块7)现状为机房,面积8.4平方米,坐标714354,2805829,原地类为其他草地。8小班(地块8)现状为卫生间,面积9.24平方米,坐标714377,2805830,原地类为乔木林地。9小班(地块9)现状为入场道路,面积435平方米,坐标714369,2805798,原地类为其他草地。
查2021年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矢量、姚安县国家级(2023年修编)、省级(2023年修编)公益林矢量和姚安县三个州级自然保护区矢量。该范围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不涉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现场位于姚安县弥兴镇,地类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林种为一般商品林、薪炭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询问笔录;(2)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4)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5)鉴定意见书;(6)未审批范围使用林地位置示意图;
本机关(单位)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阶次。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勘验,对给予当事人从轻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前对违法占用的林地进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林地处罚款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倍的罚款,即470.24平方米×15元/平方米×1倍=7053.60元,大写柒仟零伍拾叁元陆角整。
3、责令你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4、草地处罚款 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的罚款,即2.3346亩×56元/亩米×6倍=784.44元,大写柒佰捌拾肆元肆角肆分。
两项罚款合计7053.6+784.44=7838.04元,大写柒仟捌佰叁拾捌元零肆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弥政罚决字[2025】第 002 号 | 姚安县康洪肉牛养殖场涉嫌擅自改变式地和草原用地性质用途案 | 姚安县康洪肉牛养殖场(孙康) | 经依法查明,姚安县康洪肉牛养殖场在建设过程中超审批占用林地、草地地块共9块,主要现状水塘、氧化池(化粪池)、牲畜圈舍及排水沟、卫生间、机房和入场道路。违法用地面积合计2026.64平方米,计3.03996亩,其中占用其乔木林地9.24平方米,计0.01386亩,一般灌木林地250平方米,计0.375亩,其他木林地211平方米,计0.3165亩,其他草地1556.4平方米,计2.3346亩。 |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阶次。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勘验,对给予当事人从轻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前对违法占用的林地进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林地处罚款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倍的罚款,即470.24平方米×15元/平方米×1倍=7053.60元,大写柒仟零伍拾叁元陆角整。 3、责令你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4、草地处罚款 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的罚款,即2.3346亩×56元/亩米×6倍=784.44元,大写柒佰捌拾肆元肆角肆分。 两项罚款合计7053.6+784.44=7838.04元,大写柒仟捌佰叁拾捌元零肆分。 | 缴纳罚款和办理超审批范围的用地手续 | 姚安县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5日 | |
姚安县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 月15 日